对近期网友几个提问的回复
1、提问:我公司通过资本市场以2000万元购入的某上市公司一部分股票作为投资,在初始确认时根据持有目的将其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来核算,原打算近期内处置的该笔投资,由于持有一段时间后,该上市公司股票还在持续上涨,因而,公司管理层决定继续持有该笔投资一段时间,请问,继续持有的该笔投资是否应转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来核算,或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来核算?
回答:
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在初始确认时将某金融资产或某金融负债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后,不能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也即企业将某笔投资初始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后,不能再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来核算。因此,该公司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投资,只要公司管理层的持有意图没有发生改变且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取得,即使持有期限超过原来的计划出售时间,则仍然要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来核算,不能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来核算。
此外,虽然该笔投资持有期限发生了改变,也不能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来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只核算四个方面的内容: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和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性权益投资。
2、提问:某集团公司总部新盖一栋16层的办公楼,1至5层为集团公司经营的宾馆、6至12层出租给外单位使用,12层至16层为集团公司本部自用。请问,集团公司如何进行核算?
回答:
根据《投资性房地产》准则,企业自有的房产作为宾馆使用,虽然该宾馆在提供住宿服务的同时,还提供餐饮、娱乐等其他服务,但其经营目的主要是通过向客户提供服务取得服务收入,因此,企业自行经营的宾馆是企业的经营场所,应当作为企业的自用房地产,不能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来核算。因此,集团公司作为宾馆使用的1至5层不能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来核算,仍然作为固定资产来核算。
房地产不同用途的部分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应当分别确认为固定资产和投资性房地产。如果出租给外单位的6至12层的成本能够可靠取得,则集团公司应将该部分出租的楼层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来进行核算。12至16层集团公司自用部分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注意:以上内容属专家个人意见,仅供参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