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记:周末睡懒觉起来,家人对我说:今天到中关村去看看电子产品吧!我说,不行,今天我要写篇文章。问:写什么文章?我说:关于黑社会会计。嘲曰:什么是黑社会会计?!哗众取宠!我说:你的看法也是我所预料的大家的看法,而我的思考实在是严肃的。
两年前与朋友们讨论会计问题时引伸出这样一个问题:合法是否是会计的前提?我首先用历史的观点给了一个否定的回答:封建社会会计并不合于今日之法,其却是会计。我进而以“国际视野”给反对者以进一步反击:今日各国会计皆合于该国之法,却不合于我国之法,其却是会计。不过,我却未能从“此时”的“某国”内部的会计活动角度回答该问题。近日灵感中蹦出个黑社会会计,使我有办法回答这个问题,并生出一些其他我更感兴趣的启示。
一、黑社会
黑社会(Under-world Society 或Secret Society)自古就有。据说中国早在两千多年前的春秋战国时期就有黑社会了。在上个世纪初的30~40年代,得益于民国政府掌权人物的荫庇,中国的黑社会最扬眉吐气。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黑社会一度受不了人民的打击,或逃或遁;改革开放后,有死灰复燃之势。在欧美一些国家,黑社会也是有悠久历史的,比如大家熟悉的黑手党。尽管黑社会历史这么悠久,渗透这么广泛,老百姓耳闻目睹地熟悉,但社会学家或法学家却没有给它下个统一定义。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背景不同,其黑社会的表现形式也各不一样,对黑社会的定义也不尽相同。我国当前是否存在黑社会,法学家和社会学家尚在争议,我国法律也未定义黑社会,仅定义了黑社会性质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组织犯罪的案件集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认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 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在一定区域内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意大利,“黑手党”势力庞大,成了“黑社会”的代名词,意大利刑法典通过定义“黑手党”来定义“黑社会”。其规定:黑手党类型的非法结社,是指参与者意图使自己或者他人获得非法利润或利益,利用该结社的胁迫力量,以实施犯罪行为,致使他人屈从或保持缄默,以直接地或间接地控制所有权让与、授权、公共契约与服务等经济活动,或意图在选举期间妨害或限制他人投案自首之自由,以为他人或自己争取选票者。法国的著名犯罪学家安德鲁·博萨则认为,黑社会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生活在合法团体外围,有自己的章程、组织、等级和严厉的纪律,利用一切手段实现他们的目的,即最大利润。
黑社会既然属于“社会”,就有“社会”的特性;它既然是“黑”的,就有“黑”的特性。根据各种定义,我们可将黑社会素描如下:第一,有严密的组织结构。有结为组织的成员,有等级,有分工。第二,有相对独立的文化和世界观。黑社会的文化、价值观和是非观不同于正常社会,甚至与正常社会相对立。第三,有相对独立的道德规范和社会规则。与黑社会文化和价值观相适应,黑社会也有其独特的道德规范和社会规则。第四,目的与正常社会的对立性。黑社会的生存和发展目的是获得非法经济或政治利益。第五,手段的非法性。黑社会达成其目的的手段通常与正常社会不相容,违背正常社会的法律,尤其多暴力和胁迫手段。
二、关于黑社会会计
有经济活动,就有会计管理活动。黑社会靠经济维持生存与发展,大都从事非法经济活动,它自然也有会计管理活动。与正常社会的国家会计(国家意识及其会计规则主导的会计)相比,黑社会会计有以下特点:
第一,扎根于黑社会的财富观。在正常社会,会计的根基是公众的财富观。而黑社会会计的根基是黑社会的财富观。黑社会与正常社会并非相互隔绝的“孤岛”,其物质与文化、生理与精神具有同源性和关联性,因此其财富观有较大的“共域”。与此相应,黑社会会计与正常社会会计的根基存在很大的“交集”。但既然文化和价值观存在差异,黑社会的财富观与正常社会的财富观不可能完全重合。财富观的差异造就会计的差异。比如,在黑社会财富观中,可能没有国家意识下的税的概念;正常社会的国家会计基于税收考虑的递延与摊销会计,可能在黑社会中则并不存在。
第二,黑社会规则体系主导的会计。国家会计的前提条件是合乎国家的财产法和会计准则;而黑社会会计的前提是合乎黑社会的财产法和会计规则。比如,对于何谓资产,国家会计与黑社会会计都可能认同主体对财产的“拥有或控制”构成资产的确认条件。但国家会计的“拥有或控制”是基于国家财产权法的拥有或控制,而社会会计的“拥有或控制”则是基于黑社会的财产法的拥有或控制。国家财产法视抢掠、偷盗之财产为不当得利,国家会计规则不允许确认为资产;而黑社会财产法则可能约定“抢掠、偷窃之财产为抢掠、偷窃者所有或集体共有”,黑社会会计自然应将其确认为资产。又比如,国家会计基于监管需要,对交易增值按资本利得与经营收益进行强制分割,这在黑社会中可能是没有必要的。
总之,由于观念与思想、组织特征、经济活动方式等情况的差异,黑社会与正常社会的法律与会计规则存在差异,黑社会会计与国家会计的结果是不一样的。许多黑社会会计确认的财富,按国家会计都不应确认为黑社会的财富。而按国家会计,黑社会因非法经济活动给正常社会造成的损害,则可能确认为一笔或有负债或现时债务。
三、黑社会会计启示
黑社会会计与国家会计之差异归根到底似乎可简单归结为其会计规范的不同。但这一点不同却可能给我们深远的启示:
第一,“地球村”不只存在国家会计一种会计活动形态。社会内部有不同的组织细胞,从意识形态上看,有正常社会与黑社会、有执政党及其国家与在野党及其伪政府(在天下纷争的时候存在);从组织形式上看,有个体、家庭、企业、社团、国家、国家联盟等。这些社会细胞有不同的“亚文化”和组织规范,相应有不同的会计活动形态。
第二,“地球村”存在与国家会计理论不一样的会计理论。“地球村”内的“小社会”或组织有相同的财富观,也有不同的财富观。受这些财富观的影响,这些“小社会”或组织的会计理论有共域,也有差异。比如,个人会计、家庭会计、黑社会会计与国家会计理论并不完全相同,例如合法是国家会计的前提,却未必是个人会计、家庭会计、黑社会会计的当然前提。
第三,会计国家化并非仅是与会计国际化相对的概念。现代会计谈论会计国际化时,会从对立面谈及会计国家化,这时其主要强调国家与国家之会计环境及会计的差异。实际上,会计国家化应该还有另一层含义,就是在一国内部,各类“亚文化”主导下的会计活动形态,被国家意识形态主导下的国家会计统一的过程。会计国际化其蕴涵的事实是存在国家会计或各国会计是有差异的,而会计国家化蕴涵的内类似事实是一国内部存在各种形态的会计,这些会计也是有差异的。不论社会如何发展,只要还未达到或超越全面和谐的共产主义社会,类似黑社会的“小社会”及“亚文化”就是存在的,会计国家化就不可能是完全的,进而会计国际化也就不可能是完全的。
第四,会计研究应关注具体实体对象。现代会计理论对会计对象的解释和说明,常常停留于“大对象”及“大概念”,而忽视构成“大对象”的具体实体对象。比如现代会计中的会计国家化、会计国际化、市场价值、公允价值、信息需求者等概念,就属于“大概念”。这些大概念指涉的实体对象具有一定的虚拟性,它的高度概括性抹杀了作为其构成细胞的“具体实体对象”的一些特征。比如,“国家”特征不能反映国家之下的家庭、企业、个人等实体的特征;“市场”的一般特征不能反映某一区域的、地域的或具体市场的特征;“信息需求者”的特征不能反映企业内部管理者、投资股票的老太太等具体个体的特征。停留在“大对象”和“大概念”上,会计理论研究就不可能是彻底的。比如,现代会计认为“资产应按市场价值或公允价值计量”,其所谓“市场”或“公允”究竟指涉怎样的市场范围、怎样的社会范围,并不具体,而是抽象的。这导致该理论未能精准概括实践,也不能有效指导实践。具体而言之,在会计实践中,会计工作者会面临大大小小的市场和社会:“地球村”、一个国家和一家超市都是一个市场或社会,甚至工厂门口的摊饼铺、四川四姑娘山下的农家烤肉也都分别是一个市场或社会,资产的市场价值或公允价值是哪一个市场的价值或哪一社会范围的公允呢?!现代市场价值会计或公允价值会计未清晰回答,因为其研究方法是“只见森林不见树木”的浅尝辄止。会计理论要有更强的概括力,就必须在方法上进行革新,对“大对象”与“大概念”进行解剖,将视角延伸至更具体的实体对象。比如,“会计主体假设”需审视更广泛的会计活动实体;“决策有用目标”需正视信息需求群体的差异性;“市场价值会计”或“公允价值会计”需回答“哪一个市场的市场价值或公允价值”、“哪种经济社会(民主与专制、计划与市场)的市场价值或公允价值“等问题。我们对黑社会会计的思考,重要的或许不是其与正常社会会计或国家会计的差异,而在于将研究视角延伸到“社会”或“国家”这些大概念下的“黑社会”这类的“小实体”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