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ATA[郭 伟 税 务 工 作 室-- www.guoweitax.cn]]> http://guoweitax.blog.esnai.com/index.html <![CDATA[税务计划与企业总体战略]]> http://guoweitax.blog.esnai.com/archives/2008/94196.html

    在许多跨国公司中,他们将税务计划视为一项最重要的工作。只有进行有效的税务计划,公司才可以实现合理避税。在进行总体税务计划时,必须对公司当前各项业务的税务进行评估。这需要财务、税务部门和各个业务专家进行紧密合作。而在以往,通常这些业务部门只是在年底向公司财务、税务部门递交相关数据,由公司财务、税务部门汇总成公司的总体涉税数据。

 

    公司可以将税务计划纳入公司的总体战略,从而有效的提高税务计划的重要性。公司应当明示每位高层领导:税务计划是他们应尽的职责。这样,各部门的领导会意识到,税务计划员不仅是年终税务文档的编制者,还是部门制定业务决策时的合作伙伴。他们可以向部门领导提出有关各类交易的建议,比如:在销售、采购、合并和收购中如何合理避税。

 

    忽视税务计划会使公司失去很多利用纳税策略节省开支的机会。这对公司来说是不必要的险,让公司支付高额的税款,浪费了一些本可以支持业务发展和增长的资源。

 

    公司应该根据总体的战略目标制定具体的税务目标。首先必须认识到,公司税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保护公司的现金资产。如果公司的税务专家有机会参与各项业务的决策,他们会提出有价值的税务建议,这些建议往往可以有效地帮助各个部门实现盈利目标。而在以往,由于在业务决策时忽视了税务负担,这些目标实现起来往往具有更高的难度。

]]>
guoweitax 2008-9-5 8:48:00
<![CDATA[难道中国的税务培训就不是往“脑子里灌屎”吗?]]> http://guoweitax.blog.esnai.com/archives/2008/94138.html

    2008年8月25日下午,清华大学校长顾秉林先生在接受学生记者采访的时候,表达了他对现在大学教育状况的担心,他表示,说得直白一点,现行的大学教育制度就是“在往学生们的脑子里灌屎”。

 

以下是顾秉林先生的原话:                                                               

    作为一个大学校长,我认为真正的高校应该培养学生的独立技能、独特的思考方式和敢于挑战权威的精神。

 

1、 什么是独立的技能?

不是拘泥于课本上的,如果你对某东西有深入研究,可以考虑研究成果作为成绩。我们要鼓励和发扬这样的模式,因为市场和学生需要这样的鼓励!

 

【体会】:不要仅限于从书本上学习税收政策和知识,相关部门应该更多的鼓励纳税人在准确掌握的基础上灵活运用税收政策。而在当今社会,恰恰是把能够牢牢背诵税收政策和知识的人被视为税务专家,谁背诵的好,谁的考试成绩就好,至于谈到如何运用,这些人则基本不会,把这些人捧为“座上宾”真是莫名奇妙。

 

2、 什么是独特的思考方式?

独特的思考方式不代表爆炸式的思考,而是多种寻根问底的思想,抓住一条线一直往前摸,有这样的科学精神,这条线一定能通往诺贝尔。独特的思考方式是在不断学习的过程中产生的,学生得注意研究的方式、研究的目的以及合理性。当然,诺贝尔奖不应该成为教育的最终目标,教育的最终目标是为社会培养以及输送人才,但是这毕竟是国际上对最顶尖人才认可的标志。

 

【体会】:当今有些税收文件让人读后百思不得其解,随着时间的推移才发现,后面有很多文件来进行补充。为什么一个事情不能用一个文件把它说清楚呢?这就是相关部门的思考方式和服务意识有待提高。而当今大多数纳税人对税法的执行是以下发的文件为依据,文件没有注明的就不敢执行。这种独特的思考业务的方式,正是当今中国税务培训体系所产生的。

 

3、 什么是敢于挑战权威?

这个相信学生们都了解,羽毛和石头哪个能先着地?

这个是众人皆知的,为什么那个时候全世界只有1个人提出了不相同的结论并用事实证明了?原因就是权威的威慑。教授:这个名词是一个长辈的名词,我不介意别人叫我同学,叫我兄弟,或者学生。因为弟子不必不如师,师不必贤于弟子,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你研究的成果比老是的好,你就是老师,我可以为一个同学 “无聊”的问题而停下上课,动员大家参与这个问题的讨论,原因为什么?这个问题的隔壁很可能就是诺贝尔奖……

 

【体会】:当今社会很多纳税人错误的认为,税务机关的答复(包括口头)就代表着税收规定,纳税人并按此一一执行。在法律的面前人人平等的基础上,挑战这种税务权威的人少之又少。其主要原因:一方面是因为纳税人对自身业务不够自信;另一方面是对税务机关的权威表示恐惧。

 

    当然,以上的能力在中国现行的教育体制下,是不可能被赋予学生的。所以顾秉林先生表示,中国的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势在必行,“应该停止再扼杀人才了!应该停止再向学生们的脑子里灌屎了!”当然,改革会涉及很多未知的因素,以及牵扯很多人的利益,势必受到极大的阻力,可是为了学生以及中国的未来着想,这些阻力都必须被克服。

 

    当今社会,作为纳税人要么被培养成税务局的“看门狗”,要么就是“敢死队成员”。而作为税务服务中介机构,其主要收入则大多来自于做税务局“看门狗”的业务。造成上述现象的主要原因,与顾秉林先生的憾慨有很多相同之处,中国现有的税务培训体系到了该反省自己的时候了。

]]>
guoweitax 2008-9-4 8:54:00
<![CDATA[企业内部税务管理的趋势]]> http://guoweitax.blog.esnai.com/archives/2008/94076.html  

企业内部税务管理的趋势

 

    现在,领先的公司会采用一种与以往截然不同的方式管理他们的税务问题。在当前这种机构不断优化,核心竞争力不断提升的趋势下,传统的、被动的税务管理模式,已经不能满足公司发展的需要。

 

    作为公司整体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形势下,企业应积极调整组织结构,改革管理体制,实施集团统一的税务管理,构建以流程控制为核心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为了达到这个目标,很多公司积极的对企业内部税务组织进行了完善,逐步完成流程再造,通过流程的有效运行对涉税事项进行过程控制,最终达到防范涉税风险,创造税务价值的目的。

 

执行税务管理应包括的内容

 

— 制定总体税务计划,并将税务计划融入企业的总体战略

— 制定操作计划并加以监控

— 建立税务组织

— 宣传税务工作

— 应用技术手段

— 外包某些业务

— 对能影响税法制定的公共活动提供资助

— 有效地管理税务争议

— 确保遵守国际性法规

]]>
guoweitax 2008-9-3 9:01:00
<![CDATA[“财政部拟定1500亿减税方案”的非权威性解读]]> http://guoweitax.blog.esnai.com/archives/2008/94024.html

 

   据“证券日报”近日报道:财政部拟定了事关1500亿减税规模的新增值税改革方案,并且已经上报国务院,如无意外,新方案将按计划于2009年1月1日实施。此举透露出政府已经明显意识到当前经济存在的下滑风险,并且已经着手为实现“保增长”而做的更多工作。

 

    对于本次增值税改革,我认为可能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理解:

 

    一方面:是一般纳税人(通常是指年收入180万以上的企业),主要通过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来实现(已在我国的东北、中部、汶川等地试行),对于这部分企业来讲,降低增值税税率(17%)的可能性不是很大。另一方面: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收入180万以下的企业),对于这部分企业来讲,降低增值税税率(6%或4%)的可能性是极大的。但无论是对哪类企业而言,所体现的实际收益是否明显,要区别情况分别来看。

 

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

 

    年应税收入在180万以上的上市公司都属于此类(税率17%),据我所知最大的可能还是进项税抵扣范围的扩大(至于增值税税率,基本没有下调的空间和可能),即将购进等方式新增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纳入抵扣范围。[假设购进价值100万元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为17万元,折旧年限10年,当年暂按12月计提折旧。] 从两个角度来看:1、固定资产的进项税纳入抵扣,将降低企业新增固定资产的帐面价值(降低17万元),当年的折旧费用也随之减少(1.7万元=17/10),相应的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增加企业利润1.7万元,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利润增加仅1.275万元(1.7×75%);2、另一方面,固定资产进项税纳入抵扣,将减少当年的应交增值税款17万元,但是由于增值税是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间接税,属于价外税,缴纳的增值税既不影响收入,也不影响费用支出等,所以对利润当然也没有直接影响,不过由于缴纳增值税额的减少,将可增加企业当年的现金流量

 

    然而,我们并不能为之雀跃地太早,按照东北与中部扩大抵扣的政策来看,企业当年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超过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也就是说如果企业本年实现的增值税未超过上年同期指标的,既使有固定资产进项抵扣税金也享受不到所谓的优惠政策。所以,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由于采取增量抵扣的方式和受政策运行效果的时滞性特点等影响,短期内对企业实际收益的拉动效应并不会很明显。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

 

    按照现行增值税有关的规定,小规模的工业和商业企业,分别按6%和4%的税率直接征收增值税,不存在抵扣的问题,可以理解为“价内税”。而由于当前的征管体系及税务机关人力资源的不足,造成监管不力,所以造成这部分企业偷漏税的情况比较严重。若对这部分企业实行降低税率,则其收益将直接体现在其内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新的部署及“严征管、宽税基、低税率”的指导思想,以及投资近百亿的税务信息化的建设(金税三期),以及各地税收收款机的普遍使用,相信由上而下减少的税额会通过这些途径得到补充:比如对某一个小型企业来讲,由于税率降低减少国家的税收收入,同时由于税收监管的加强,将过去一部分未能征到税的隐藏收入征税,因此间接保障了国家税务收入的部分补充。但从整体来说,降低税率的增值税改革对小型企业的拉动效应明显,对于新开业的小型企业,效益可能会体现得更明显些。

 

    因此,从可操作的增值税改革方式(即对大企业扩大抵扣范围,对小企业降低税率)来看,总体上是:对上市公司的利润的拉动效益是非常小的;而对小型企业来说,收益的体现则是比较明显的。所以,我们终于看到国家的税收政策开始在向小型企业倾斜了(不论是有意还是无意所致),但愿我的理解是正确的。

]]>
guoweitax 2008-9-2 8:51:00
<![CDATA[无过错取得不合规发票税务行政复议书]]> http://guoweitax.blog.esnai.com/archives/2008/93974.html

无过错取得不合规发票税务行政复议书

 [针对当前沸沸扬扬的发票专项整治检查,我们根据自己的专业技能与服务经验,协助多个客户合法、有效地保护了税务价值。希望能够对更多的客户朋友有所帮助,我将本复议书进行了修改与加工,在不渗漏任何客户隐私的前提下,将共性问题在此与大家分享。]

 ×××市地方税务局:                                                       

    ×××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我司)同时接到贵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罚告[2008]×××号)”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罚[2008]×××号)”两个通知书。其中内容称“×××建筑工程公司2007年购买钢材等取得商业销售发票×张为×××涉案发票,我司不能证实其为真实业务,对结转成本并税前扣除额应做纳税调增,补缴企业所得税,为偷税……。”

我司认为贵局上述相关处罚有不妥之处:                            

    一、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贵局在税务检查过程中负有认定偷税的举证责任。确认我司本业务是否真实(是否真的购买了这笔钢材),举证责任在贵局而不在我司,但贵局并没有向我司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我司没有购买过这笔钢材(仅指×××涉案发票部分共计×张)。 

    二、我司认为贵局在没有取得充分证据的情况下,而下达的处罚是不准确的,也是不严谨的。贵局仅以发票的真伪来判断我司是否购买过这笔钢材业务的做法是不妥的,我司认为发票只能作为证据之一,而不是唯一证据。我司非常理解贵局在核实此项业务真伪的过程中所碰到的困难,我们也愿意密切配合贵局的调查,因为贵局的调查结果将直接影响到对我司的税务处理结果。 

    根据贵局“决定书”的相关告知:即“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的相关内容,我司特申请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罚[2008]×××号)”中所确认的“×××建筑工程公司2007年购买钢材等取得商业销售发票×张为×××涉案发票,不能证实其为真实业务。对结转成本并税前扣除额应做纳税调增,补缴企业所得税,为偷税……。”进行税务行政复议,望批复。

 

×××建筑工程公司

2008年×月×日

]]>
guoweitax 2008-9-1 8:57:00
<![CDATA[无过错取得不合规发票税务咨询报告(3/3)]]> http://guoweitax.blog.esnai.com/archives/2008/93825.html

 

[针对当前沸沸扬扬的发票专项整治检查,我们根据自己的专业技能与服务经验,协助多个客户合法、有效地保护了税务价值。希望能够对更多的客户朋友有所帮助,我将咨询报告进行了修改与加工,在不渗漏任何客户隐私的前提下,将共性问题在博客中与大家分享,分三期连载推出。]

【前接上期博客:方案一】

第3章  我们的咨询建议

二. 方案

    由于根据税务机关的处理原则,贵司通过沟通,可以争取在对方针对对应的发票收入接受税务处罚后,列入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所以,贵司也可以考虑与对方在友好交流的基础上,协商采用本方案,即:由对方向贵司支付对应发票所需补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必须的公关费用后,不再向对方税务机关举报其相关信息,在贵司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补税以及处罚,由贵司承担相应的处罚。

优点:

◆ 在双方友好协商的情况下,既可以弥补贵司自身的税务支出,也能降低对方公司因连带反应而导致的超过违规发票本身的高额税负;

◆ 可以避免因举报对方而产生的连锁反应给对方造成过大的风险,特别是刑事责任,可为双方在共同应对税务突发事件后,保持进一步合作打下良好基础。

负面影响:

◆ 需要贵司与对方进行友好协商;

◆ 需要对方公司理解本方案对其自身的实际性好处;

◆ 同时,方案实施后需要贵司自行来承担相应的税务风险。

 

 

                                                      北京得威京会计咨询有限公司

                                                     郭伟税务工作室

                                                      二○○八年八月

]]>
guoweitax 2008-8-29 8:56:00
<![CDATA[无过错取得不合规发票税务咨询报告(2/3)]]> http://guoweitax.blog.esnai.com/archives/2008/93761.html

 

[针对当前沸沸扬扬的发票专项整治检查,我们根据自己的专业技能与服务经验,协助多个客户合法、有效地保护了税务价值。希望能够对更多的客户朋友有所帮助,我将咨询报告进行了修改与加工,在不渗漏任何客户隐私的前提下,将共性问题在博客中与大家分享,分三期连载推出。]

【前接上期博客】

第3章  我们的咨询建议

 

经过对于贵司无过错取得不合规普通发票的情况的查阅与分析,我们提供以下两种建议,供参考:

一. 方案一

直接将无过错取得的不合规发票的开具方及其实际关联方(以下简称“对方”)的税务信息、购货往来信息、资金往来信息等证据材料举报至对方主管税务机关,由对方税务机关进行相应处罚后,根据税务机关的处理原则,贵司通过沟通,可以争取在这种情况下列入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优点:

◆ 根据税务机关的处理原则,不合规发票在对方已经接受相应税务处罚之后,取得方可以在税前列支;

◆ 只要将对方信息、证据进行举报,风险全部由对方承担,可以避免贵司本身的税务风险。

负面影响:

◆ 举报对方的税务信息、购货往来信息、资金往来信息等证据材料可能会对对方造成不可估量的巨大税务风险,不仅涉及所得税一个税种;

◆ 由于举报对方的相关信息,非常有可能导致对方的隐藏财务、税务信息暴露,比如“小金库”的问题;

◆ 一旦,对方由于发票问题引发“小金库”等一系列的偷漏税事宜的连锁反应,对方将受到金额巨大的税务处罚,包括:

     ◆补缴税款;

     ◆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最高达五倍的罚款。

◆ 并且,对方连锁反应的结果极有可能构成犯罪,特别是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偷税罪,依法将承担刑事责任,根据金额的不同,分为: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甚至其他更严重的刑事后果。

 

【后接方案二,见后期推出博客】

]]>
guoweitax 2008-8-28 8:56:00
<![CDATA[无过错取得不合规发票税务咨询报告(1/3)]]> http://guoweitax.blog.esnai.com/archives/2008/93698.html

 

[针对当前沸沸扬扬的发票专项整治检查,我们根据自己的专业技能与服务经验,协助多个客户合法、有效地保护了税务价值。希望能够对更多的客户朋友有所帮助,我将咨询报告进行了修改与加工,在不渗漏任何客户隐私的前提下,将共性问题在博客中与大家分享,分三期连载推出。]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非常感谢贵司对北京得威京会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们”)的信任和支持,根据委托,我们对贵司无过错取得不合规普通发票的情况进行了查阅。

 

    按照约定,我们的工作是以贵司提供的涉税相关资料为起点并对贵司所面对的税务问题进行定性分析、研究和讨论,对贵司无过错取得不合规普通发票的情况进行了查阅与评估,并提出了我们的建议。保证贵司所提供信息、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是贵司的责任。

 

    通过以上工作,我们与贵司在此次服务过程中达成了一致意见,为此我们将所进行的工作进行总结,特制作本税务咨询报告书,供贵司参考。同时,也希望通过本次合作能为我们更多、更深的合作打下坚实基础。

 

    此外,在工作中我们得到了贵司管理层、财务人员及有关人士全面、大力的支持,在此我们深表感谢!

       

       

                                                               北京得威京会计咨询有限公司

                                                                        2008年8月

 


目  

 

第1章   报告目的和实施程序

一.报告目的

二.内容提要

三.实施程序

 

第2章   我们的理解

一.背景概述

1.全国形势

2.大连市   

二.重点文件

 

第3章   我们的咨询建议

一. 方案一

优点

负面影响

二. 方案二

优点    

负面影响

 



 

第1章  报告目的和实施程序

一.报告目的

    北京得威京会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们”)接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的委托,对贵司无过错取得不合规普通发票的情况进行了查阅,包括2006年与2007年两个纳税年度。根据查阅情况及分析结果,对贵司无过错取得不合规普通发票的情况进行风险评估,提出咨询建议,并编制本报告。

二.内容提要

本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贵司无过错取得不合规普通发票情况的查阅结果

2、贵司无过错取得不合规普通发票情况的咨询建议

   为了有效地及时说明情况,也更好地保守贵司的财务机密,我们将以上第1部分内容在报告附件中详细阐述,本报告正文将不包括贵司具体存在哪些无过错取得不合规发票的详情。

三.实施程序

根据上述报告目的,我们主要实施了下列程序:

◆ 与贵司相关人员进行沟通;

◆ 查阅贵司提供的相关资料;

◆ 分析查阅结果可能涉及的主要税务风险;

◆ 分析查阅结果可能涉及的主要法律风险;

◆ 综合以上分析的结果,制作本报告。

 

    我们的分析是依据中国目前已颁布实施的税收法规以及发票管理、检查的相关政策,并参考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的相关处理原则进行的。我们的分析以贵司提供的数据及相关资料为基础。这些数据及资料由贵司负责,受委托范围的限制,在使用这些数据及资料的过程中,我们先验地假定了它们是真实、准确的而直接使用,并没有对其进行验证。因此,贵司提供的数据及资料的准确和完整性将直接影响本报告分析的可靠性。

 

    本报告仅用于本章第一节说明的特定目的。未经我们同意,不得在任何文件中翻印、复制或引用本报告或本报告的任何一部分,也不得将其用于除本章第一节说明外的其他目的。


第2章  我们的理解

一.背景概述

1. 全国形势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总体部署,巩固和扩大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成果,经国务院领导同意,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8年2月开始了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

2. 大连市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对房地产业及建筑业取得普通发票检查的通知(大国税发[2008]101号)明确提到,为加强房地产业及建筑业取得普通发票的管理,严厉打击利用伪造、变造、真票假开、阴阳票等手段进行偷、逃、骗税的违法行为,更好地维护大连市的税收管理秩序,市局决定,在全市开展对房地产业及建筑业取得普通发票的检查活动。各征收局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成立了专门的工作机构,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各征收局已对管辖区内房地产业(主要指房地产开发经营)及建筑业(主要指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2006年、2007年取得的单笔1000元以上的普通发票进行了摸底调查。

 

二.重点文件

◆  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税发[2008]12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对房地产业及建筑业取得普通发票检查的通知(大国税发[2008]101号)

 

【后接第三章,见后期推出博客】

]]>
guoweitax 2008-8-27 9:16:00
<![CDATA[资本弱化的主要税收结果]]> http://guoweitax.blog.esnai.com/archives/2008/93612.html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相关规定为: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这实际上是新税法新增加的有关防止资本弱化的内容。

 

    资本弱化,是指企业通过加大借贷款(债权性投资)而减少股份资本(权益性投资)比例的方式增加税前扣除,以降低企业税负的一种行为。企业财务管理知识告诉我们,企业资本由两部分组成: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前者是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包括投入的资本金和由此形成的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后者是指从资本市场、银行、关联企业的融资。在企业所用的生产经营所用资金中,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的比例大小反映了企业资本结构的优劣。如果企业资本中债务资本占的比例过高,就称之为“资本弱化”。资本弱化在税收上的主要结果是增加利息的所得税前的扣除,同时减少就股息收入征收的所得税。

 

    造成资本弱化的原因有二:首先,因债务人支付给债权人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抵扣,而股东获得的收益即股息却不能在税前扣除,选择借债的融资方式比发行股票的融资方式,从税收的角度来说更具有优势;其次,多数国家对非居民纳税人获得的利息征收的预提所得税税率,通常比对股息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低,采用债权投资比采用股权投资的税收负担低。对于债务人和债权人同属于一个利益集团的跨国公司来说,就有动机通过操纵融资方式,降低集团整体的税收负担。纳税人在为投资经营而筹措资金时,常常刻意设计资金来源结构,千方百计表现为举债投资,加大借入资金比例,扩大债务与产权的比率,人为形成“资本弱化”,以此来达到避税的目的。因此,许多国家在税法上制定了防范资本弱化条款,对关联方之间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作出限制,防范企业通过操纵各种债务形式的支付手段,增加税前列支、降低税收负担,对超过一定比例的借贷款利息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各国在限制本国公司资本弱化的问题上处理办法并不完全一致。据了解,除了英国以外,多数国家都通过规定债务/股本比例的办法来限制本国企业向国外关联公司转移利润,但各国的债务/股本比例标准存在着差异。比如澳大利亚、荷兰、日本的债资比例为3:1,加拿大为2:1,韩国非金融企业3:1,金融企业6:1。

]]>
guoweitax 2008-8-26 8:44:00
<![CDATA[特别纳税调整对财务公司的影响]]> http://guoweitax.blog.esnai.com/archives/2008/93549.html   作为集团内部的公司公司,向集团内其他企业贷款,在2008年之前,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从2008年1月1日起,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第46条的特别纳税调整部分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这个标准至今并没有明确限定,据相关人士的透露,在今后的操作规程中可能会定义为:一般企业的比例为三比一,金融类企业大约为十三比一。

 

    无论比例最终定为多少,对于集团财务公司的融资功能存在一定的影响,毕竟集团内部企业从集团财务公司取得贷款的利息支出受到了扣除的限制。我认为,应该将财务公司作为例外条款,进行特殊规定,毕竟财务公司对集团内部企业的贷款,性质与一般的关联企业资本弱化是有区别的。

]]>
guoweitax 2008-8-25 8:4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