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福利金的相关问题的研讨

 

一、财政部财会[2002]5号《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问题解答的通知》规定:

“六、问: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应付福利费是否按14%计提?

答:按财政部财会[2001]62 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设置“应付福利费”科目,核算从“应付工资”科目转入的属于应付中方职工的退休养老等项基金、保险福利费和国家的各项补贴、原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余额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及其使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9)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除为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和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外,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因此,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也不再按14%计提福利费,除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外,企业当期发生的福利费,先冲减“应付福利费”科目余额,“应付福利费”不足冲减的,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由上述规定可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之后,不再按14%计提福利费。实际发生的福利费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二、财政部财企[2003]61号《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各类型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统筹,为职工缴纳的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外的社会保险费,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由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职工个人的应发工资中扣缴。

  二、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辽宁等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的企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非试点地区的企业,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应付福利费不足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

三、《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

第二条、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

  (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二)职工福利费;

(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四)住房公积金;

  (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六)非货币性福利;

  (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第五条、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并按照本准则第四条的规定处理。

四、《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规定:

“二、职工薪酬的确认和计量

(一)计量应付职工薪酬时,国家规定了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计提。

比如,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包括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

没有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企业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当期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当补提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当冲回多提的应付职工薪酬。”

五、从200711日开始执行的《企业财务通则》,其中有下列规定: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支付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

 已参加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从成本(费用)中提取。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

 第四十四条 企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以及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的财务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

工会经费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提取并拨缴工会。

由上述规定可以了解到:

1、企业为职工支付有关的各项基本保险和补充保险以及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和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明确由企业成本(费用)列支。

2、原来有关文件应由应付福利金列支的内容(如缴纳的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或补充养老保险(不包括试点地区)相应不在执行

3、通则未再提及职工福利费的提取,自应不再执行按工资总额14%的规定。

六、财政部财企[2007]48号《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

一、关于职工福利费财务制度改革的衔接问题

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截至200612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原有关制度文件对职工福利费使用的范围的规定

(七)调整了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职工福利费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其计提口径与职工教育经费一致)。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包括企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交纳的医疗保险费),医护人员的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的工资,以及按照国家的规定开支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不包括职工福利设施的支出。(原财政部企业财务制度讲座编写组编写《企业财务制度讲座》(煤炭工业出版社19932月版)第88页)

1993年颁发的行业财务制度均规定有上述相同内容的内容。如《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第五十二条规定“职工福利费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包括企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交纳的医疗保险费),医护人员的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的工资,以及按照国家的规定开支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不包括职工福利设施的支出。

综合上述有关“职工福利费”的相关规定内容,按照现行准则和制度的规定,企业是否应有以下的实施程序和内容:

1、根据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为职工交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提取或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作为为职工支付的薪酬按规定分别计入“管理费用”或相关成本、费用科目;

2、向职工发放的实物或非货币性福利,作为“职工福利费”应比照上项处理计入“管理费用”或相关成本、费用科目;

3、企业设置的职工餐厅和厂内为维护生产安全的医院所支付的人员工资、经费或相关费用支出,因主要是保证倒班工人正常生产秩序的支出,应由企业“管理费用”列支;

4、为职工设置哺乳室或对幼儿园的补贴支出,既是保证生产经营的需要,又是对职工的福利支出,应作为“职工福利费”由“管理费用”支出;

“职工福利费”现在在政策上还不明确的事项有:

1、原来职工福利费提取的工资总额的14%,其内容大部分是用于职工的医疗费用和家属医疗支出的50%的补贴。

现在允许福利性支出计入“管理费用”,但又提到在不超过原来的比例,而有没有文件的具体规定数额限制,是决定与企业的承受能力,还是要限于一定的比例。

当然,从税务角度按现有的规定,可能要按交纳医疗保险费用+福利支出要小于14%的。

2、对职工困难补助似呼由工会支出比较合理,还是作为“职工福利费”计入“管理费用”呢。

上述仅仅是个人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