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知半解——42、集团公司内部子公司相互持股股权比例达到25%,该子公司
是否应按权益法进行会计核算
原提问:集团内少数股东持有集团内控股公司的少数股权,是否都按成本法核算?如:A有B、C、D三个子公司,A持有B公司60%股权,C和D分别持有B公司25%和10%股权,C、D是否均按成本法核算对B的长期股权投资?还是C要按权益法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五条规定:“下列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七条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
(一)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投资企业应当将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本准则规定的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
(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投资企业与其他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合营企业。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其联营企业。
第八条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
根据题设情况,母公司A持有B公司的股权60%且具有绝对“控制”地位,按规定应按“成本法”进行会计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
C公司持有B公司股权25%,由于母公司股权比例为60%具有控制地位,一般情况下,持有股权25%,理应有相应名额董事参与决策,按上述准则的规定,应按“权益法进行核算”;但假定若由于合同、协议约定某种情况,C公司没有参与董事会,不具有“重大影响”时,按上述准则的规定应按“成本法”进行核算。
如按照实际情况分析。C、B公司都是A公司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不论C公司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还是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最后S公司合并财务报告都要按权益法进行调整。
注:以上仅仅是个人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