拙见试谈——014、对网上财会审问题的试谈(十四)

 

浏览网友问题,催人思索,试谈个人拙见,也是一种收获。

 

 

问题1

 

[讨论]问一个利润分配的有关问题

2008-4-10 21:41 rgyinmin 发表于[CPA业务探讨]版面

“未分配利润是企业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的结存利润”利润分配一般都是将企业当年的净利润进行分配。那可不可以当年不分配利润而结转到未分配利润科目,再在来年年末将未分配数利润累计数进行分配的啊?这种分配法是不是只要是企业权利机构同意就可以呢?(主要是针对有部分国有股的企业) 谢谢! (感觉这是个很基本的问题,可总给绕进去了)

 

拙见试谈

 

从会计核算角度讲,“未分配利润”是“利润分配”科目的一个明细科目。“利润分配”科目是归集企业本年度实现利润(或亏损)、利润的分配或弥补情况的会计科目。

企业在会计核算过程,年度终了,企业应将本年实现的净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为净亏损的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同时,将“利润分配”科目所属其他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的“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结转后,“利润分配”科目除“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外,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因此习惯上讲“未分配利润”反映企业未分配的利润或未弥补的亏损。

根据有关规定,股东大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有权决定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后,本年度是否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和向股东分配利润。

对于国有独资企业,财政部国资委颁发财企[2007]309号文件《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九条规定:“ 国有独资企业上交年度净利润的比例,区别不同行业,分以下三类执行(企业分类名单详见附表5):(一)第一类10%;(二)第二类5%;(三)第三类暂缓3年上交或者免交。(地方国有企业可能比照上述规定有所要求)

 

问题2

 

[求助]请教有关抵债资产核算问题

2008-4-10 21:35 shuairuitao 发表于[会计业务与理论]版面

关于抵债资产核算《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中规定“抵债资产保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计入营业外支出;抵债资产未处置前取得的租金等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从处置收入中递减“。如果企业收到的抵债资产是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权,债权的收回需通过此经营权的经营所得来偿还。那取得企业经营所得时,是确认为营业外收入,还是直接冲减抵债资产。相关的账务处理应如何操作,请教各位大哥。

 

 

拙见试谈

 

1、“抵债资产”原来属于“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设置的其他资产会计科目。新准则实施以后,1441抵债资产科目仍属金融企业的使用会计科目。

1441抵债资产科目中的对经济事项的会计处理和问题中提及的已有所变更,抵债资产保管期间取得的收入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发生的直接费用,借记“其他业务成本”。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非贷记营业外收入或借记营业外支出。

2、问题提及的“企业经营权”,在某种程度上类似于无形资产,但对此经营权又无法取得合法的“公允价值”,还涉及经营过程的风险承担,且按有关税法规定也无法作为资产入账。我个人意见,是否可按合同约定“经营所得”的收入(一般情况是约定几年的经营所得)于收到时抵减原来债权数额。

 

问题3

 

 [求助]请教有关房屋租赁公司的税金的问题

2008-4-5 13:01 yukiluck8 发表于[会计业务与理论]版面 

1、若房屋是公司先购买后出租,则计税依据是?

2、若房屋是公司先租进再转租,则计税依据又是?

 

拙见试谈

 

1、若房屋是公司先购买后出租,则应属于公司的固定资产或投资性房地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规定:“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第四条规定:“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房屋租赁公司应按上述规定和所在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扣除比例计缴房产税;计缴房产税时,有出租收入的房屋按租金收入的12%计缴房产税,自用或未出租的房屋部分按相应房屋原值扣除减除比例后按1·2%缴纳房产税。

由于房屋出租,属于房屋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应按租金收入依照服务业营业税率5%计算交纳营业税和地方附加。

2、若房屋是公司先租进再转租,则房屋租赁公司则仅是统租后的租赁服务企业。

根据前述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应由房产产权所有人缴纳房产税。但若房产租赁公司如和产权所有人双方有协议由房屋租赁公司承担,房屋租赁公司作为使用人应按纳税义务人按前条规定计缴房产税。

以出租作为经营行为,房屋租赁公司亦应按前款规定计缴营业税和地方附加。

3、房屋租赁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如有其他的涉税活动或行为,如资金、合同的印花税,则应按有关税务文件执行。

问题4

 

2008-4-3 14:50 fgl200666 发表于[会计业务与理论]版面

[求助]以前公司买过一批原材料,钱已付给对方了,我也挂帐了,可现在老板说当初 给对方谈好不要发票的, ,会计让我冲这笔材料款.他说这样做借:现金   :应付账款----某供应商.可我总觉得这样做很别扭,这样做对吗?

 

拙见试谈

 

对问题所述“以前公司买过一批原材料,钱已付给对方了,我也挂帐了”可做如下“猜想”

原会计处理,由于没有发票所以————借记:预付账款,贷记:银行存款

现在老板说“谈好不要发票的”,“ 现在有一笔收入,客户不要发票。借:现金  :应付账款”

看来用现在的“应付账款”去对抵原来的“预付账款”,假定数额是一致的似乎就“帐目结平”。

姑且不谈由于“不开发票”的偷税行为的违法问题,企业的物资管理,仓库保管员的帐目又如何反映呢?若两笔经济事项不是同一金额又怎样进行会计处理呢。真是无法设想你们的会计核算。

 

问题5

 

请问我们要搬新办公室,那装修费怎么进,按几年摊销呢?没有签租赁合同的,是私人的

2008-4-5 09:24 wyj_cz 发表于[会计业务与理论]版面 快速返回 

 

拙见试谈

 

问题所述对“新办公室装修费用”的处理,似应根据企业的规模、装修费用和经营收入的比较,如对企业经营状况无重大影响,可以计入当期损益。如数额较大,不论执行新准则还是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均可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核算,但摊销时间不宜过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