拙见试谈——16、对网上财会审问题的试谈(十六)

浏览网友问题,催人思索,试谈个人拙见,也是一种收获。

 

问题1

 

[求助]实收资本

2008-4-14 15:29 2006ZJQZ 发表于[会计业务与理论]版面 

股东的股权变更,而实收资本总额不变,即原来股东甲占70%,乙占30%现需变更为甲乙各占50%,这样帐需重新调整吗?需要哪些附件?

 

拙见试谈

 

股东之间的股权转移,如没有通过单位进行对价的交割,单位可以不进行会计处理。但由于“实收资本”的明细账户的各股东实收资本数额需要变更,因此单位应取得双方签署的股权转移的协议或确认材料,通过会计处理变更各股东的账面实收资本的数额,并向工商机关管理办理相关变更登记。

 

问题2

 

[求助]停产期间,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入账怎么处理?

2008-4-16 23:40 HAWXY2008 发表于[CPA业务探讨]版面

根据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财会[2002]18号进行处理。

2008-4-17 10:50 llqchl 发表于[CPA业务探讨]版面 

这要看是什么原因停产,如属于管理原因,计入管理费用,如属于不可抗力,计入营业外支出

 

拙见试谈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 二、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中明确规定: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

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不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讲解—— 二、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 —— ㈠、资本化的后续支出中明确规定:

“固定资产发生可资本化的后续支出时,企业一般应将该固定资产的原价、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和减值准备转销,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并停止计提折旧。发生的后续支出,通过“在建工程”核算。在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完工并达到预定的可使用状态时,再从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并按从新确定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根据上述关规定,企业拥有的固定资产:

1、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需要计提折旧;

2、企业所有的固定资产(除上款内容)不论季节性停用、固定资产的修理期间的停用、固定资产轮番停用等均应按照规定按时计提折旧;

3、企业发生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后续支出(更新改造等),可以按规定停止计提折旧,并将固定资产价值转入“在建工程”;

4、企业遭遇特大自然灾害,可以将应计提的折旧数额计入“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如固定资产不能继续使用,应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清理)。

 

问题3

 

[求助]应付福利费

2008-4-15 15:09 wp8093033 发表于[CPA业务探讨]版面

财企(200748号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应付福利费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如果年初未分配利润已经为负数,是否仍然按上述顺序弥补还是直接冲减年初未分配利润。

 

拙见试谈

 

对此问题,既然财企[2007]48号文件已经明确“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允许以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并没有规定截止的日期。因此,尽管“年初未分配利润已经为负数”,亦应按文件的规定进行处理。

 

问题4

 

 [求助]土地使用权应该进投资性房地产,可想省房产税,就不进了,还是继续摆在无形资产里面摊销,这样子有用吗?

2008-4-14 12:45 hana2001 发表于[会计业务与理论]版面 

[求助]买了块地回来做无形资产,又在这块地上面盖房子,房子又肯定是投资性房地产,土地是不是也要转为投资性房地产?

2008-4-14 11:16 hana2001 发表于[会计业务与理论]版面 

转入投资性房地产后,多出来的这部分折旧,在税务所得税报表上,我算是无形资产摊销呢,还是固定资产折旧?

 

拙见试谈

 

讨论上述问题,有必要回顾准则的相关规定。

1、《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二条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第六条规定:“投资性房地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㈠、与该投资性房地产有关部门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㈡、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3 号——投资性房地产》应用指南——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明确规定:

“根据本准则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

(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和已出租的建筑物,是指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其中,用于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出租的建筑物是指企业拥有产权的建筑物。

(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取得的、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闲置土地,不属于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三)某项房地产,部分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部分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经营管理,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不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部分,不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四)企业将建筑物出租,按租赁协议向承租人提供的相关辅助服务在整个协议中不重大的,如企业将办公楼出租并向承租人提供保安、维修等辅助服务,应当将该建筑物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拥有并自行经营的旅馆饭店,其经营目的主要是通过提供客房服务赚取服务收入,该旅馆饭店不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2、《企业会计准则第6 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  六、土地使用权的处理 明确规定:

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但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应当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

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

企业(房地产开发)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根据上述规定,探讨研究提及问题的会计处理有关事项:

1、按照无形资产准则的规定,企业持有的“土地使用权”应单独计入“无形资产”会计科目核算,按期摊销,不需再按原实施《企业会计制度》时的要求计入相应房屋建筑物的价值。

2、购买(取得)土地使用权计入“无形资产”会计科目核算,若在此土地上建造房屋,如单位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不需计入房屋建筑物的价值。所建房屋建成后,当具备确认结转“投资性房地产”(出租)时,按无形资产准则的规定,亦无需讲无形资产的价值转入该“投资性房地产——房屋(或建筑物)”的价值中。但出租该项“投资性房地产——房屋(或建筑物)”时,事实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虽然租赁合同中未单独书明)亦同时租赁给承租方。因此该项“土地使用权”按期摊销的数额应计入“其他业务成本”。

 

问题5

 

[求助]“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等是否一级科目及转回问题

2008-4-16 22:11 快枪 发表于[新会计审计准则专版]版面

 1、在第8号准则中,并未提及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等的减值准备。但在准则应用指南的“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对“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两个科目的说明中,都说如果在建工程、工程物资发生减值的,分别可以单独设置“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工程物资减值准备”科目,比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进行处理。那么“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工程物资减值准备”两个科目是一级科目呢,还是分别为“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两个一级科目下的二级明细科目?在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工程物资减值准备”时,其对应科目是“资产减值损失”还是“营业外支出”?

 2、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中,明确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只有在资产处置、出售、对外投资等情况下才可予以转出。那么当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时,是否可认为是对其进行处置而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工程物资减值准备”?如要结转,1:借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贷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同时借固定资产 贷 在建工程 ,还是2:借 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贷 在建工程?

回复

2008-4-16 23:33 chenyiwei 发表于[新会计审计准则专版]版面 

会计科目可以自行设置,可以将减值准备设置为一级科目,也可以设置为二级科目,没有统一规定,但报表上必须按照扣除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列入“在建工程”或“工程物资”项目。

借:固定资产 借: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贷:在建工程

2008-4-17 08:25 快枪 发表于[新会计审计准则专版]版面 

再请教下: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时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是否可认为是对在建工程的处置?

假如在建工程200,已计提减值准备30,转入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 170 借:在建工程减值准备30  贷:在建工程200

在建工程计提减值准备时,其计税基础仍应为200,计提的30万元减值损失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那么,当在建工程完工转入固定资产时,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是170还是200呢?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30万元,此时是否可作调减处理呢?

 

拙见试谈

 

1、由于资产的属性有所不同,在会计处理上也有所差别,因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范的内容(参看第三条排除性规定)主要是针对非流动资产的资产减值的确认和计量。在建工程不仅在习惯上是视同为固定资产的同类,就企业的资产的属性分析也应依照“非流动资产”进行对其发生的减值比照资产减值准则进行处理。

2、根据 1604 在建工程科目使用说明:“在建工程发生减值的,可以单独设置“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比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进行处理”。

因此,当在建工程发生减值,应按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在建工程竣工结转固定资产时,应借记“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3、“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比照其他减值准备科目,似应作为一级科目。

 

问题6

 

[原创]求救,虽然很简单,但对我来说,很难,请大家帮忙

2008-4-17 17:21 a_zui 发表于[会计业务与理论]版面 

公司20XX1月和B公司签订了一项固定资产租赁合同.租赁期2.A公司在头半年可免交租金,以后每月交200,18个月,租金合计3600.根据合同规定,A公司20XX年确认了6个月的租金,1200.请问:正确吗?应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拙见试谈

 

对问题中所提出的经济事项的会计处理,财政部财会[2003]10好《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部门问题解答(二)》和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2007-4-30)、财政部财会[2007]14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对此均有类似解释。

 

一、财政部财会[2003]10号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部门问题解答(二)的的问题十七有相应的解释:

 

十七、问:在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的情况下,如提供免租期、承担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等,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在某些情况下,出租人可能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如免租期、承担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等。在出租人提供了免租期的情况下,承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整个租赁期内,而不是在租赁期扣除免租期后的期间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确认租金费用;出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整个租赁期内,而不是在租赁期扣除免租期后的期间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应确认租金收入。

在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的情况下,承租人应将该费用从租金总额中扣除,并将租金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出租人应将该费用从租金总额中扣除,并将租金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配。”。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2007-4-30

 

六、问:售后租回交易中,资产售价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如何处理?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的,如提供免租期、承担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等,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如何处理?

答:……

(二)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承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当确认租金费用;出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出租人应当确认租金收入。

2.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某些费用的,出租人应将该费用自租金收入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收入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配;承租人应将该费用从租金费用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费用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

 

三、财政部财会[2007]14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

 

三、经营租赁中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以及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发生的融资费用应当如何处理?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的,如提供免租期或承担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等,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如何处理?企业(建造承包商)为订立建造合同发生的相关费用如何处理?

 

答:经营租赁中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金额较大的应当资本化,在整个经营租赁期间内按照与确认租金收入相同的基础分期计入当期损益。

承租人在融资租赁中发生的融资费用应予资本化或是费用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并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进行计量。

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承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当确认租金费用;出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出租人应当确认租金收入。

2.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某些费用的,出租人应将该费用自租金收入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收入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配;承租人应将该费用从租金费用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费用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

企业(建造承包商)为订立合同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等,能够单独区分和可靠计量且合同很可能订立的,应当予以归集,待取得合同时计入合同成本;未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上述规定,A公司20XX年应确认租金收入为 3600元÷24×12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