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知半解——4、也谈“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处理
新准则公布实施之后,新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取消了这两个会计科目。
本来这两个会计科目的设置,大家都知道是依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而设立的。据原来(大约是80年代左右)看到的一个会计资料中介绍过,国外没有这两个会计科目,在50年代初期,当时财政部的杨纪琬老前辈,为了适应贯彻实施“权责发生制”原则,经过苦思冥想一夜提出了设置“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意见,被采纳后沿用至今。
现在没有看到和听到取消这两个科目的原因,但我认为肯定不是因为权责发生制原则被列为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础而取消。大概还是为了“趋同”而取消。对于这一点,从我看到的一些会计书籍确实没有这两个会计科目。
网上有人主张既然会计科目根据需要可以分拆、合并、增设,不妨自行设立,但没有提到在编制报表时如何处理。据我过去的接触,进入待摊费用核算的内容大概有财产保险费、房屋租赁费、预订书报费等,进入预提费用核算的内容大概有应付利息、应付水电汽等费用等。
按照原来两个科目的核算范围和会计处理方法,待摊费用一般情况数额不大,就其应摊销月份来看是在一个年度以内;而预提费用因为新科目有应付利息科目,应付水电汽费用,如系生产经营使用,可考虑计入应付账款科目,所以其数额也不大。因此不论待摊费用或预提费用的期末余额,从“重要性”角度来讲,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反映,都不会影响报表使用者的分析和判断。所以我觉得在不影响对报表的分析和使用时,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期末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余额分别作为暂付和应付的其他款项,分别作为“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反映,是否恰当。此乃一家之言,请大家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