拙见试谈——010、对网上财会审问题的试谈(十)

 

浏览网友问题,催人思索,试谈个人拙见,也是一种收获。

 

 

问题1

 

2008-4-5 23:26 cjwcpa 发表于[会计业务与理论]版面

在新准则下,给职工发放过节费等现金福利是否借记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贷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那么此现金福利需要并入工资交个税吗?那些福利应交个税?按新税法,职工福利费仍按限额扣除即工资总额的14%。这里的工资总额包括各项福利吗?

发的现金应该和工资一起算在收入里交纳个税,而发的实物应该放在福利费里。

 

拙见试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所得,其范围如下:

一、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从事工作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等所得。前项奖金,不包括科学、技术、文化成果奖金。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第十条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四、国税发[1998]155号《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中明确:

“…………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根据我的理解,企业以“过节费的名义”向员工发放的现金,由于所谓职工福利费一般应是集体福利性质的支出,再加上述国税发[1998]155号文件十分明确对从福利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均应计入个人所得,在实质上“过节费”仍应是“奖金” 的性质。因此,向员工发放的过节费应计入员工“工资、薪金所得”按规定计缴个人所得税。

 

问题2

 

求助新的所得税法基本医疗保险计入何科目?

2008-4-3 11:03 gw001 发表于[会计业务与理论]版面 

 

拙见试谈

 

企业经济事项的发生和会计处理是按相关准则和会计制度所确定的,而不是由所得税税法所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

(二)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

(三)上述(一)和(二)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条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并按照本准则第四条的规定处理。”

 

企业发生的为员工缴纳和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属于应付职工薪酬的经济事项。

2211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规定,企业发生应付职工薪酬时,应借记生产成本、劳务成本、制造费用、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企业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支出,应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问题3

 

关于辞退福利的问题

2008-4-5 20:31 chen0229 发表于[CPA业务探讨]版面

08年单位执行新准则,在确定期初数时对符合标准的内退职工的薪酬进行追溯调整,对到退休之日工资终值做为应付职工薪酬,现值为追溯调整的数额,差额为长期应付款。

即:借:未分配利润

        贷:应付职工薪酬

长期应付款

现在每月支付内退职工薪酬时,直接从应付职工薪酬中支付,长期应付款怎样处理?

 

拙见试谈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八条规定:“对于首次执行日存在的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计划,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负债,并调整留存收益。”

二、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二)——二、问:如何正确地根据辞退福利计划确认和计量应付职工薪酬?

答:

㈠、辞退福利是在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企业决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或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的补偿。辞退福利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才能确认预计负债:

1.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该计划或建议应当包括: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职工所在部门、职位及数量;根据有关规定按工作类别或职位确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补偿金额;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时间等。

辞退计划或建议应当经过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批准,除因付款程序等原因使部分付款推迟至一年以上外,辞退工作一般应当在一年内实施完毕。

2.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

㈡、企业如有实施的职工内部退休计划,虽然职工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但由于这部分职工未来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企业承诺提供实质上类似于辞退福利的补偿,符合上述辞退福利计划确认预计负债条件的,比照辞退福利处理。企业应当将自职工停止提供服务日至正常退休日的期间拟支付的内退人员工资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确认为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不得在职工内退后各期分期确认因支付内退职工工资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产生的义务。

㈢辞退工作在一年内实施完毕、补偿款项超过一年支付的辞退计划(含内退计划),企业应当选择恰当的折现率,以折现后的金额进行计量,计入当期管理费用。折现后的金额与实际应支付的辞退福利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在以后各期实际支付辞退福利款项时计入财务费用。应付辞退福利款项与其折现后金额相差不大的,也可不予折现。

 

三、《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六条规定:“第六条 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损益:……”

四、《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 ………… 二、职工薪酬的确认和计量

…………

对于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末以后一年以上到期的应付职工薪酬,企业应当选择恰当的折现率,以应付职工薪酬折现后的金额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应付职工薪酬金额与其折现后金额相差不大的,也可按照未折现金额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三、辞退福利

㈠、辞退福利包括:

1)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前,不论职工本人是否愿意,企业决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

2)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前,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的补偿,职工有权选择继续在职或接受补偿离职。

辞退福利通常采取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支付补偿的方式,也有通过提高退休后养老金或其他离职后福利的标准,或者将职工工资支付至辞退后未来某一期间的方式。

㈡、满足本准则第六条确认条件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自愿裁减建议的辞退福利应当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正式的辞退计划或建议应当经过批准。辞退工作一般应当在一年内实施完毕,但因付款程序等原因使部分款项推迟至一年后支付的,视为符合应付职工薪酬的确认条件。

㈢、企业应当根据本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严格按照辞退计划条款的规定,合理预计并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对于职工没有选择权的辞退计划,应当根据辞退计划条款规定的拟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数量、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标准等,计提应付职工薪酬。

企业对于自愿接受裁减的建议,应当预计将会接受裁减建议的职工数量,根据预计的职工数量和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标准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计提应付职工薪酬。

符合本准则规定的应付职工薪酬确认条件、实质性辞退工作在一年内完成、但付款时间超过一年的辞退福利,企业应当选择恰当的折现率,以折现后的金额计量应付职工薪酬。

 

根据上述准则的相关规定以及问题中提出的情况,追溯调整符合条件的内退职工的薪酬,由于已经调整了2008年年初的“未分配利润”,确认在未来支付期间的负债,按照“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使用说明(其中三、企业发生应付职工薪酬的主要账务处理——㈢、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职工的补偿,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由于反映于“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数额是未来各期应实际支付内退职工数额的总额,若调整“未分配利润”的数额,是应付内退职工未来领取补偿报酬的折现值,则两者之间的差额需要调整未来财务费用。

假定对内退职工未来应支付数额的总额是4000万元,按一定折现率计算其现值为3000万元,则会计分录应有:

借:未分配利润                      3000万元

    未确认融资费用                    1000万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4000万元

“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的数额,应在未来期间使用“实际利率法”进行计算摊销分期计入“财务费用”科目。

 

问题4

 

[求助]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2008-4-4 10:23 rockey8188 发表于[会计业务与理论]版面

请教各位几个问题:

1.外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应该如何使用?可开支在哪些范围?我查过一些资料,按照法律规定的用途是非经常性职工奖励、补贴购建和修缮职工住房等集体福利。能否用于接送员工上下班车呢?按照规定应该是不行吧?

2.如果企业清算时,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余额是否作为企业清算财产?

 

拙见试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规定:“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资企业自行确定”

2、财政部财工字【1993】第474号《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中规定有:

(十)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后利润分配顺序,以及“三项基金”提取和使用的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被没收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2.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3.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4.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

外商投资企业的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企业董事会确定。其中,外资企业可不提取企业发展基金,其储备基金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外商投资企业的储备基金,主要用于垫补企业的亏损。企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扩大生产经营,经原审批机构批准,也可转作投资者增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用于职工非经常性奖励,补贴购建和修缮职工住房等集体福利。 

(十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提取“三项基金”后剩余利润及清算完毕后剩余财产向投资者分配的问题。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后利润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剩余利润及清算完毕后的剩余财产,按以下原则向投资者分配: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按照投资者的实际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

    外资企业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分配。

(二十六)关于企业清算时结余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中方职工住房补助基金等财产的处理问题。企业清算时,结余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中方职工住房补助基金和用这两项基金购置的各项财产、设施,不作为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算。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七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所得税后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外资企业可以不提企业发展基金)

储备基金除经批准用于弥补亏损和增加资本,企业发展基金除经批准用于增加资本,其账面余额不得减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应当用于企业职工的非经常性奖励或者各项集体福利,其中形成的房屋、设施等资产,不得作为企业的财产。

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后的利润,为可供分配给投资人的利润。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明确 关于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具体用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七条“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应当用于企业职工的非经常性奖励或者各项集体福利,其中形成的房屋、设施等资产,不得作为企业的财产”之规定,对于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具体用途应当还是比较明确的,即用于对职工的非经常性奖励,例如重大贡献、重大成果、特别优异表现等的奖励;以及用于职工的集体福利,例如建造、修缮职工的住房等。由于目前尚未见到其他文件,似应暂仍按上述规定执行。

 

问题5

 

[求助]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计提?

2008-4-7 16:19 nhkb 发表于[CPA业务探讨]版面 

外资企业原为有限公司,按10%提取储备基金,5%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2008年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里只约定按10%提取法定公积金,是否合理?是否还需要计提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啊?

 

拙见试谈

 

外资企业原来10%提取储备基金,5%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定由董事会决定而提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我个人认为按照公司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法,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章程约定按10%提取法定公积金是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是否还要计提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应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