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知半解——38、执行新准则后,企业筹建期间开办费的处理

和筹建期间使用固定资产的核算

 

提问:新准则下,企业筹建期间的开办费如何处理?筹建期间固定资产是否需要折旧?

 

一、关于企业筹建期间开办费的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602 管理费用”科目使用说明明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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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管理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本科目(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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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规定,企在实施新准则情况下,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应计入发生期间的管理费用。不再执行原《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费用,……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借记“管理费用,……”

 

二、筹建期间使用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2002)》第21条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有上述的规定可知,不论新旧准则都要求固定资产在使用期间均应按月计提折旧,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故筹建期间使用固定资产应按月计提折旧,并计入期初的开办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