拙见试谈——040、对网上财会审问题的试谈(四十)

 

浏览网友问题,催人思索,试谈个人拙见,也是一种收获。

 

问题1

 

2008-5-13 19:54 xpwan 发表于[会计业务与理论]版面

[求助]同一集团企业下,两个子公司的固定资产(建筑物)调拨是否存在交易税费

 

拙见试谈

 

两个子公司虽然同属于一个集团企业,但仍都是独立法人。因此两个子公司之间所发生固定资产(建筑物)的调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

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两个子公司之间“固定资产(建筑物)调拨”应作为销售计缴营业税(相应的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附加)、印花税、契税和过户的相关费用。

注:财税[2003]16号文件中明确:“(二十)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问题2

 

2008-5-8 15:59 sdjnsun 发表于[CPA考试-会计及综合]版面

 [求助] 如果一项资产不能再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如何进行处理

例如:无形资产,是全部转入营业外收支还是转入管理费用??存货,是全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还是全额转入营业外收支还是管理费用???谢谢

 

拙见试谈

 

“问题”所提出的“如果一项资产不能再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如何进行处理?”,新准则体系(准则、指南、讲解)对此,除《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及主要账务处理1701 无形资产使用说明中明确“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应按已计提的累计摊销,借记“累计摊销”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余转减值准备。”

其他资产未做相应的提示和说明,但我个人认为在实务中对其他资产发生“不能再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情况的会计处理,是否仍可参考原《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和上述对无形资产会计处理,对不能再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资产,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十三条规定:“ 企业应当在期末分析各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企业应当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予以合理估计。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外(如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等,以及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下列各种情况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

  ()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

  ()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

  ()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

 第五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期末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如由于存货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应按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当存在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将存货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第五十九条 如果企业的固定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资产,应当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虽然固定资产尚可使用,但使用后产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定资产;

()已遭毁损,以至于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第六十四条 企业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长期投资等应当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长期投资等,如债务单位或被投资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作为资产损失,冲销已计提的相关资产减值准备。

 

如有确凿证据证明该项资产以不能再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需要全额计提减值损失,比照上述对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问题3

 

 2008-5-15 14:28 xgl2004 发表于[会计业务与理论]版面 

[求助]公司07年盈利100万,以前年度有亏损120万,是不是不提公积金?

如果07年盈利100,以前年度有亏损80,如何提公积金?

 

拙见试谈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发生亏损根据税务有关规定允许在5年内以税前利润弥补。而在企业会计处理上,超过税务规定期限之后,则应用盈余公积金和税后利润进行弥补。

“问题”所举数据,若公司无盈余公积金时,以前年度亏损120万,2007年盈利100万(已在“利润分配”科目中抵消),因尚有20万元亏损,2007年不能计提盈余公积金;若以前年度亏损80万,2007年盈利100万,弥补亏损80万后净利润20万元,按规定可计提法定公积金2万元。

 

问题4

 

2008-5-14 22:04 晕菜Z 发表于[会计业务与理论]版面

 [讨论]关于个所税

我单位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贷方金额远远大于借方金额,大致是自2003年以来的累积,具体问题出在哪也找不出来。也就意味着单位代扣个人时多扣了,现在我可不可以直接把这笔差额冲掉?

 

拙见试谈

 

“问题”所述情况,按照我个人的看法,可能是属于“应交未交”的经济事项。就一般情况而言,多扣了哪位先生的钱,大概谁也不会同意。

因此还希望您们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从会计人员的职责出发(可能是您们前数先生的错),根据我个人的经验,只要认真核对账目、凭证。一定会能找出原因。

最后,如果实在无法查清,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作为无法支付的款项计入“营业外收入”处理。

 

问题5

 

2008-5-15 15:10 yangxicpa 发表于[CPA业务探讨]版面

 [讨论]会计估计 更改日期如何确定?

是董事会同意的日期,还是董事会决议里面提出开始变更的日期?

 XX上市公司20083月做出决议,从200711起房屋折旧年限由20年变为40年,2007年房屋折旧如何处理?

 

拙见试谈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九条规定:“企业对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会计估计变更仅影响变更当期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予以确认;既影响变更当期又影响未来期间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予以确认。”

在准则、指南、讲解中均未对企业会计估计变更的具体时间作出具体规定,仅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应用指南—— 一、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确定中明确:“企业应当根据本准则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报送有关各方备案。

企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重新履行上述程序,并按本准则的规定处理。”

按照我个人的理解似应以“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的日期更改为宜。

对“问题”所举数据,2007年该项房屋应从41日起,按预计使用年限40年重新计算每月应计提折旧额计提折旧。(以前年间计提折旧,不作调整)。

 

问题6

 

[求助]请教 关于物业公司 水电费核算的问题

2008-5-15 15:10发表于[CPA业务探讨]版面

最近做个物业公司的审计,发现他们主营业务成本里的一项水电费明细年末出现红字,是因为收进支出都在这个科目核算。

关于水电费,是否应该这样核算:如果是物业公司自身的水电费支出,计入成本;如果代收代缴收取手续费的,手续费计入收入,并交流转税,水电费通过其他应收科目核算。

 

拙见试谈

 

关于物业公司的“水电费”的核算,在会计实务中确实是一个比较繁琐的具体问题。

正如“问题”中所说,水电费的核算,既包括水电计量的管理,又涉及物业管理费的核算,如仅就支付水电费来讲,既包括业主的耗用、也包括物业公司自身的耗用、还含有总表计量与各户计量的误差,同时还要涉及水电运行的管理成本的核算分配。

原则上我同意“欣西亚”先生的意见,除在物业公司建立严格计量管理制度和收费管理制度外,在会计核算上会计上不可能建立过度分户核算管理,是否可进行如下具体核算:

1、在计量上分清业主耗用、物业公司耗用及计量误差;

2、按计量的结果(有计量时间的误差)分配当期实际支付的水电费用。物业耗用部分(包括计量误差的分配)计入“管理费用”;设置“业主耗用水电费”过渡科目,业主耗用水电计量应收数额计入科目借方,当期收回水电费计入贷方,差额转入公司收取业主物业管理费的相应核算科目。

3、水电供应的运行费用也转入公司收取业主物业管理费的相应核算科目。

上述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