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该图片与本贴内容关系不大,呵呵)
前不久,税务版面的这个贴子讨论的极为热烈----
可悲啊,税务机关人员对税法的理解竟是这样的! - gusf 2005-7-29 10:25:00 [ID:2584497 点击:2734] (520 Bytes) (193)
讨论的是关于应付工资年末余额是否需要纳税调整(增)的问题。以前我一直认为只要是真实的欠发工资(当然需要有详细的工资清单为证明),即使未发,也是可以税前扣除的,但看了部分网友的跟贴,心下也有些疑惑,遂在网上狂搜不止,终于找到一个老文件,应该还能用,因为没有看到其废止的规定。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鲁地税所字[1995]第46号 1995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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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年终“应付工资”科目余额的处理问题
实行计税工资办法的企业,欠发工人的工资,应按期从“应付工资”科目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应付工资”科目年终应无余额。企业职工工资单中欠发的工资数,凡是与“其他应付款”科目中“应付工资”明细科目余额相符的,视同实发工资,按规定计税工资标准扣除;不相符的,不允许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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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说得很明白了:应付工资年末余额应作为纳税调增事项,但如果期末将其余额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并与工资单核对一致,就无需调整了,可以按计税工资标准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