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接受委托审计某局所属四家企业,我做了其中两家。有一件“小”事,给我印象颇深,抽一小空写在这里。
在A企业审计时,发现其有几十万的收入既计提了增值税又计提了营业税,问负责税务的M会计,在核实无误后她承认这些收入重复计税了,我说那就调整吧,把多提的税金冲回去,没想到她却不同意调整,说是又没多少钱,算了。我有些惊讶,这样的会计,现在还真有些“罕见”,当然,我知道她顾虑的不是给国家减少了税收,而是怕影响到她的年终考核。
后来又去B企业,发现他们没有对在收入里核算的一项价外费用计提销项税,计算下全年一百来万,在审计A企业的时候知道这项价外费用是应税的,问下另外一组的同事,说另两家对这项价外费用也均计提了销项。偷税OR漏税?但在询问了操办此事的财务部C副主任后很快我便否定了这个想法。原来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下发后,他根据其中的第九条办理的免税优惠:
九、纳税人代行政部门收取的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
纳税人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一)经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政府批准;
(二)开具经财政部门批准使用的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或虽不上缴财政但由政府部门监管,专款专用。
这项价外费用本来就是代财政部门收取的一项基金,只是原来按系统内规定一直并入收入核算,故符合第一、三款规定;年初,他想方设法从财政部门“搞”到专用收据,并按期报送核销,故也符合第二款规定。原本,国税部门的征管人员对此是有不同意见的,但在讨论沟通后又接受了B企业的做法,没办法,形式上B企业就是符合165文免税规定的。
不仅如此,C主任也在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方面做了些“文章”,只是他要求我不要把他的绝招外泄,所以我就不予细述了,当然,方法并不高深,主要缘于他对税法研读得确实非常到位。
其实,经了解,这些事原本并不是C主任的本职工作,应该由正主任负责这些事,大概是他对待工作的态度和较强的专业能力促使他主动去做了这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