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给一外资的制药企业审计,规模不大,年营业收入700来万。在做制造费用的分析程序时,发现有点异常,即用“制造费用/生产成本”,计算结果各个月份相差较大。一般情况下,只要企业的生产规模或生产工艺没有做大的改动,这个比例应该不会有大的变化。进一步检查下制造费用明细构成项,原来是其中的“包装物”在作怪,各月“包装物”发生额极不均衡,导致“包装物/生产成本”最高时候达到22%,而低时只有4%,据了解,这个比例在10%左右才是正常的。

会计解释说这是由于包装物的结算方式造成的,因为资金紧张,采购包装物时多为赊购,供应商害怕“提前交税”,自然不肯随货一同开具发票,她这里也就没法在收货时入账,只能在支付货款取得供应商发票后才入账,而且是一次性计入当月的制造费用,没有单独设置存货类的“包装物”科目。我问她为什么不暂估入账呢?她回答说嫌麻烦……

事实上,这种事在小企业很常见,财务核算只认票不管物,尽管知道结果会导致财务核算与实物流转脱节,成本不实,但为了图省事,还是采取了这种不规范的办法。

会计基本核算原则中虽然讲过“重要性原则”,即“会计可以根据经济业务本身的规模和性质,根据特定的经济业务对经济决策的影响大小,来选择合适的会计方法和程序”,但我认为具体到她们企业来说,包装物已经占到产品总成本的11%,应该算是“重要”了,理应核算得更详细一些,何况基本原则里还有一项“配比原则”,即“收入与对应的成本、费用对比,以正确计算损益,配比包括因果配比和时间配比”。

确定出每个月实际领用了哪些包装物,数量是多少,金额是多少,就将这些包装物结转到当月产品成本中去,这就是根据时间配比关系结转成本;确定出哪些产品使用了哪些包装物,数量是多少,金额是多少,就将这些包装物结转到这些产品成本中去,这就是根据因果配比关系结转成本。此外,这样核算也符合相关税法的要求,规避纳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