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某进出口公司2003年4月15日,从德国进口奔驰600型小轿车2部自用,报关进口时,海关审定的计税价为450000元/辆(含随同报关的工具件和零部件50000元/辆),海关课征关税405000元/辆,海关代征消费税68400元/辆,增值税156978元/辆。
该进出口公司不进行纳税筹划,应纳的车辆购置税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450000+405000+68400=923400(元)
应纳车辆购置税税额=自用数量×组成计税价格×税率=2×923400×10%=184680(元)
购置两部轿车实际支付款项=(450000+405000+68400+156978)×2+184680=2345436(元)
纳税筹划的做法是:该进出口公司进口报关时,将每部车的工具件和零部件50000元,单独报关进口,其纳税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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