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扩张愈加频繁,企业对外投资扩张的目的就是要追求股东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既然如此,项目投资完成后税金的流出问题就是一个不得不考虑的问题。在税前利润相等的情况下,如果能降低企业税金的流出量,就能提升企业价值,从而有效缓解企业的现金压力和扩大股东的财富。现结合笔者近几年从事税务咨询和处理税务纠纷的经验,就企业进行国内直接投资时需注意的有关税务问题作一下简要的探讨。
一、投资地点的选择
为体现国家不同税收产业政策,国家对国内不同的投资区域往往有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国家对经济特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中西部地区等都有具体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企业投资前一定要对拟投资地区的税收政策进行深入的研究,在不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前提下,应尽可能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投资地点,因目前国家对内资和外资企业有不同的税收政策规定,内外资企业在具体选择投资地点时应有不同的侧重点。这一点非常关键,企业一但选择好投资地点后,一般情况下就很难改变了,特别是投资金额大的项目更需谨慎。
二、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
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会有不同的税负水平。因此,投资者在投资项目拟组建企业或设立分支机构时,就必须考虑不同企业组织形式给拟设企业带来的影响。
(一)公司企业与合伙企业的比较选择
目前,我国对公司和合伙企业实行不同的纳税规定。公司的营业利润在企业环节须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时,投资者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则不作为公司看待,营业利润不交企业所得税,只对合伙人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一般而言公司税负要重于合伙企业。当然,以什么样的形式组建企业,并不能只考虑税收问题。
(二)子公司与分公司的比较选择
子公司是相对于母公司而言,分公司是相对于总公司而言,它们是现代大公司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常见的组织形式。我国对子公司和分公司在税收政策上有不同的规定,子公司是独立的纳税主体,而分公司则允许与总公司合并纳税。因此,子公司的亏损只能以子公司以后年度税前利润进行弥补,而分公司发生的投资年度的亏损则可以总公司税前利润进行弥补。因此,当企业扩大生产经营需要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时,因投资初期发生亏损的可能性比较大,可以考虑设立一个分公司,从而使在分公司的开业亏损能在汇总纳税时减轻总公司的纳税负担。而在投资项目进入盈利期后,则应考虑组建子公司,以确保投资项目能全面享受投资地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私营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比较选择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我国的私营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其适用的税率是:年盈利在3万元以下的,税率为18%;年盈利在3万~10万元之间的,税率为27%;年盈利在10万元以上的,税率为33%。而个体工商户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其适用税率为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由此可见,个体工商户比私营企业的税负要低。
三、筹资渠道的考虑
对任何一个企业来说,筹资是其进行一系列经营活动的先决条件。不能筹集到一定数量的资金,投资活动就无法实现。筹资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行为,其对企业经营理财业绩的影响,主要是通过资本结构的变动而发生作用的。资本结构是由筹资方式决定的,不同的筹资方式,形成不同的税前、税后资金成本。
(1)不同筹资方案的税负比较
企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筹资渠道无外乎债务和权益两种,现就以负债筹资与权益筹资为例,对不同筹资方案的税负影响加以比较。
企业的资金来源除资本金外,主要就是负债,具体又包括长期负债和短期负债两种。其中长期负债与资本的构成关系,通常称之为资本结构。资本结构,特别是负债比率合理与否,不仅制约着企业风险、成本的大小,而且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影响着企业的税收负担以及企业权益资本收益实现的水平。
负债融资的财务杠杆效应主要体现在节税及提高权益资本收益率(包括税前和税后)等方面。其中节税功能反映为负债利息记人财务费用报减应税所得额,从而相对减少应纳税额。在息税前收益(支付利息和所得税前的收益)不低于负债成本总额的前提下,负债比率越高,额度越大,其节税效果就越显著。当然,负债最重要的杠杆作用在于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但负债融资虽然具有节税效应,能够增加股东的财富和追加企业的价值,但同时也会加大企业的财务风险,因而只能适度运用。
(2)筹资中纳税筹划的一些特殊问题
① 租赁的纳税筹划
租赁作为一种特殊的筹资方式,在市场经济中的运用日益广泛。租赁过程中的纳税筹划,对于减轻企业税负具有重要意义。对承租人来说,租赁既可避免因长期拥有机器设备而承担资金占用和经营风险,又可通过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企业的计税所得额,减轻所得税税负。对出租人来说,出租既可免去为使用和管理机器所需的投入,又可以获得租金收入。此外,机器设备租金收入按5%缴纳营业税,其税收负担较产品销售收入缴纳的增值税为低。
当出租人与承租人同属一个企业集团时,租赁可使其直接、公开地将资产从一个企业转给另一个企业,从而达到转移收入与利润、减轻税负的目的。当然,租赁产生的节税效应,并非只能在同一利益集团内部实现,即使在专门租赁公司提供租赁设备的情况下,承租人仍可获得减轻税负的好处。租赁还可以使承租者及时开始正常的生产经营没动,并获得收益。
② 筹资利息的纳税筹划
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企业筹资的利息支出,凡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自企业投产营业之日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摊销;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计入财务费用。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以前,计人购建资产的价值。众所周知,财务费用可以直接冲抵当期损益,而开办费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价值则须分期摊销。逐步冲减当期损益。因此,为了实现纳税筹划,企业应尽可能加大筹资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的份额, 缩短筹建期和资产的购建周期。
以上几点是企业进行投资决策时应考虑的常规性问题,如果投资项目的情况或所处行业比较特殊,进行决策时在参考以上因素的基础上还应重点关注投资项目的个性化特点,才能做出对投资项目最有利的税务方案,从而使投资方案更加优化,以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作者简介:本文作者为北京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财税部刘天永律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会计师。长期专注于从事财税咨询及解决财税领域的经济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