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近几年来从事公司法律服务的律师实务经验,笔者认为公司设立中应主要关注一下税务问题:
一、应尽量选择有税收优惠的地区设立公司。目前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还是比较多的,例如北京就有:北京搞新技术开发区、中关村高科技园区等不同的区域,税收优惠政策有很大的区别。
如何选择投资区域,要在充分了解其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做统筹规划,重点需要关注:各种税收优惠的享受条件、企业的行业特征、管理运营成本、公司发展规划等等。笔者认为通过认定成为搞新技术企业,从而能享受“3免,2减半,以后执行15%”优惠政策是个不错的选择,例如目前北京中关村的高新技术企业一般是没有行业限制的,即可以是从事产品生产的生产性企业,也可以是从事技术服务的服务型公司,而且营业执照没有行业限制,只要你的业务范围没有涉及政府前置性审批项目,就可以自由经营了,而不需要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了,这样几乎所有的公司均可通过认定搞新技术企业从而享受优惠的税收政策。相比较而言,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是目前比较优厚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
二、企业出资形式的选择上,应尽量策划自然人股东无形资产出资的方式。按照新的公司法规定公司货币资金出资不得低于30%的规定,无形资产出资最高可以达到70%,新公司法实施前北京中关村高科技园最高可以达到100%。
为什么要选择无形资产出资模式呢?这是因为:
第一,可以使公司的注册资本比较大而由可以减轻股东的货币出资的压力,公司整体形象比较好,为公司以后融资等事项提供了前提条件;
第二,无形资产出资进入公司后可以分年度摊消其成本,而无形资产摊消在企业所得税法上是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起到节税的功能,例如你无形资产出资额为1000万元,未来20年的节税额至少为330万元(1000×33%)。
再就是出资的股东一定要是自然人股东,无形资产出资一般都会有评估增值的问题,如果是法人出资应当对评估增值部分按照33%缴纳企业所得税,而自然人股东出资要到其转让股份时,才会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三、如果公司规模较大的话,建议设立中外合资公司。因为目前内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还不完全一致,外资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相对而言更多些,即便是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以后,还会有利润汇出的问题。2006年商务部、工商总局等5部位联合下发文件,对外资并购做了最新的规定,内资企业通过设立离岸公司的方式在中国境内并购设立的外资企业将不能再享受税后优惠政策,同时应当向商务部做备案。尽管目前还仅仅是形式审查,更多的是要求企业做无关联关系的声明,但毕竟国家对此问题是有了规定,今后再通过这种模式设立外资公司的法律操作模式将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但经济生活是方式是丰富多采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总是滞后于这种变化,其中的道理自己好好去体会了。
四、有些小公司也可以考虑安排一些复员军人、下岗职工、残疾人等职工,目前税法对安置前述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都有一些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规定,全国各个地方还有些细微的差别。
公司设立时候一定要考虑好税收的问题,通过对设立方案的优化以争取最有利的税务方案,对于促进企业的迅速健康发展、增强竞争力均具有重大意义。
(作者:刘天永律师 北京君都律师事务所 首发:www.tax-lawyer.cn 转载请注明作者、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