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笔者近来代理的几个有关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纠纷方面案件的经验,现就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法律风险防范及其控制提出一些自己的见解与大家探讨,希望对生产企业的出口退税工作有所裨益。
一、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操作模式
目前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模式一般有以下三种:
1、自营出口,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一般采取这种模式,有生产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
2、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没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一般采取这种模式,由外贸公司代理出口并收汇核销后生产企业再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
3、把商品卖给外贸公司,由外贸公司自营出口的模式,此种情况下外贸公司成为了申请出口退税的主体,而生产企业视同内销,照常纳税。
故,生产企业在进行国际贸易中,应尽快取得出口经营权,采取自营出口或者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的方式对外开展贸易,从而才能取得出口退税的利益。
二、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有关征管政策
1、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者委托出口,按照“抵、免、退”的方式进行退税管理;
2、没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委托出口的,实行“先征后退”的政策;
3、 得注意的是,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者代理出口的一律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但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或者退税。
三、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法律风险揭示
1、没有按照有关出口退税的管理规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等手续,从而不能享受出口退税政策,或者被税务机关进行行政罚款等处罚。
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时,应注意四个时限规定:
(1)是“30天”。企业购进原料后,应及时向供货企业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属于防伪税税控增值税发票,必须在开票之日起30天内办理认证手续。
(2)是“90天”。外贸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手续,生产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三个月后免抵退税申报期内办理免抵税申报手续。
(3)是“180天”。出口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
(4)是“3个月”。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2、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委托合同中没有约定要外贸公司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从而造成出口退税申报时间上的延误或者无法正常申请出口退税,这在实际中比较多,是刚刚进行外贸的生产企业比较容易犯的错误。
3、提供出口退税申报的有关单、证、清单、帐册、电子信息等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从而无法申请出口退税,有的甚至引起税务机关的交互稽核程序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4、生产企业签订有关合同不完善,错把“委托代理出口合同”签订成了“货物买卖合同”,把出口退税权拱手让给代理公司。
5、无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为得到出口退税利益,而与代理公司有关分配出口退税利益的约定无效,无法得到应得的出口退税利益等等。
四、出口退税法律风险管理的措施
1、提高出口退税风险管理的认识,对出口退税做全面规划,在实现涉税利益的同时注意防范其中的法律风险。
2、出口退税单据、帐册等单据及时收集,发现不完备的及时修改,在出口退税申报前切实做到帐单一致、单单一致、单票一致。
3、委托出口要在代理协议中,对有关出口退税单证的收集、提供做出明确的约定,从而为以后顺利进行出口退税申报扫清障碍。
4、没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在委托外贸公司出口退税中,对涉税利益的分配做出明确具体的约定,防止发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5、聘请税务律师等中介组织做出口退税业务顾问,为企业提供全程的税务咨询服务。
(作者简介:刘天永,北京君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会计师,北京税务律师网(网址:www.tax-lawyer.cn)站长。业务范围:法律顾问、税务顾问、税务咨询、税收筹划、外商投资、并购重组、破产重整等,现担任多家大型公司法律顾问及税务顾问。)
首发www.tax-lawyer.cn,转载请注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