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律师:刘天永

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天健永信财税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专注于财税法、公司法等领域的法律服务。电话:010-58693119 58697282;网址:http://www.taxlawyers.com.cn
随笔 - 316 评论 - 15, 引用 - 0

导航

<2008年7月>
293012345
6789101112
13141516171819
20212223242526
272829303112
3456789

公告

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天健永信财税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专注于财税法、公司法等领域的法律服务。电话:010-58693119 58697282;网址:http://www.taxlawyers.com.cn

留言簿(80)

随笔分类

随笔档案

友情链接

搜索

  •  

最新评论

阅读排行榜

刘天永:出口退税筹划的方法

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由于种种客观和主观的原因,出口退税制度征多少,退多少的原则很难坚持,也很难有效的执行,这样就给相关的企业带来了额外的费用负担,企业的目的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因此,避免和解决出口退税方面带来的额外税负自然就成为出口环节税收筹划的核心。

出口退税制度是我国海关税收的一个重要内容,其主要是指在出口环节中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各项有关规定。其基本内容是:对出口货物免征或退还在国内已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从而避免了国际间的双重征税,体现了公平税负,且增强了本国商品的竞争力,巩固和扩大国际销售市场,还可扩大出口,增加外汇。目前我国也对出口退税给予了相当多的优惠政策。税收筹划要遵循的是合法合理,因此我们在整个税收筹划中都遵循这个原则,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来进行筹划必然成为企业的首选策略。

目前在我国出口退税主要是退消费税和增值税。企业可以通过充分筹划,用足出口退税的优惠政策,达到减轻纳税负担的目的。下面在出口退税操作实务中采取一些方法:

1、利用产品出口避免交纳增值税

我国现行增值税条例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的适用税率为零税率,纳税人应在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税。也就是说,出口货物不仅自身不计算销项税额,而且税务机关还要给出口产品的生产企业退回已交纳的生产该产品所消耗的原材料等流动资产的进项税额。

国内生产环节的增值税,企业直接出口的产品或委托外贸出口的产品,应按税法退还给生产企业。其中对于出口产品中扣除包装计税的产品,分别就出口产品及包装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退税;出口属于农林牧水产品的,按照规定的税率退税;出口其他的产品,按照国家统一核定的综合退税税率计算退税;出口增值税的产品,除规定有退税率的产品以外,均以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退税。应退税款的计算公式为:应退税款=产品出口价×包装退税税率,因此企业可以通过直接出口产品或者委托外贸公司出口产品来得到退税。

2、利用产品出口压低产品销售价格,减少应纳所得税

我国现行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具体核定办法就是按照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当月没有同类货物销售的,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没有最近时期同类货物销售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十成本利润率)

但如果产品是出口的,税务机关是很难判定其价格是否偏低,因为产品的出口价格不仅受国内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同时还受到国际市场上许多客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而且国家现在提倡出口,为了鼓励企业产品外销,对出口价格方面往往是放得很宽的。因此这样就为企业提供了避税契机。但是如果价格太低就会违背了企业最终的目的利润最大化,也有可能会得不偿失,因此我们也只能适当的降低价格,让节约的税费大约我们所损失的利润,这就要求我们计算准确。

3、选择适当的出口方式

下面我就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分别讲解:

对于外贸企业来说,当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受出口配额(出口许可证)限制或外贸企业所在地出口退税指标不足,或某些人为原因影响正常出口退税时,外贸企业可将已收购的货物委托或再调拨销售给其它外贸企业出口,收汇后,前者由自己办理退税,后者由接受调拨货物的外贸企业办理推税。这两种方式下,双方都可自行结汇且谁办理出口退税都不影响退税。这样,企业可在货物出口收汇后及时取得应推的税款。        

如果生产企业享有产品自营出口经营权,在出口退税率低于征税率时,如选择通过将自产货物销售给相关联外贸企业出口并由其退税的办法,可使生产企业得到更多的出口退税补贴。因为目前在税务上只对企业所得税方面的关联有些规定,而对流转税方面的关联规定甚少。 

4、利用产品出口中的银行结汇,减少销售收入,减少应纳所得税

这种方法实际上就是将进出口贸易中中外双方的有关费用互抵,中方为外方承担外方在中国境内的有关费用,而外方为中方承担中方在中国境外的有关费用,以此减少银行结汇数额,减少计税所得额。

以上这些方法仅仅只是供大家参考,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还是要做的是加强对税法的学习,通过抓好自身建设,在掌握税法精神的前提下,用好各种政策,用活各种政策,少走弯路,避免吃哑巴亏,同时我们应该加强与税收主管部门的沟通交流,积极开拓与税收主管部门的关系,减少摩擦,减少麻烦,配合税收工作,赢得税务机关的信赖。

作者简介: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知名税务律师、财税专家,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业务范围:法律顾问、税务顾问、税收筹划、外商投资、并购重组、破产重整、商事仲裁等。电话:01058693119 58697282。北京税务律师网:http://www.tax-lawyer.cn

(北京税务律师网:http://www.tax-lawyer.cn)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发布于: 2007-08-07 15:44 lty.cpa 阅读(1300) 评论(0)  编辑 收藏

评论

标题  
姓名  
主页
内容      发表随笔评论请遵守视野网站相关规则!  
请输入验证码:
*
  登录  使用高级评论  Top 订阅回复  取消订阅
[使用Ctrl+Enter键可以直接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