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ATA[税务律师:刘天永]]> http://taxlawyer.blog.esnai.com/index.html <![CDATA[华税应邀参加天津塘沽科委组织的高新认定专题讲座(第二十一期)]]> http://taxlawyer.blog.esnai.com/archives/2008/95378.html

2008 9 27 ,我所刘天永律师应天津塘沽科委邀请,于天津为该地参与高新认定工作的官员和企业讲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新标准。

与其他地方一样,天津的高新技术企业同样面临政策调整的艰难抉择。一方面,直减 10% 税率优惠的诱惑是企业无法抵挡的。而另一方面,认定的高门槛也是企业无法回避的难题。对于原来不处于国家级园区的地方企业而言,认定新标准的出台未尝不是福音。而由于新政策的调整,新组建的认定机构对具体标准的把握也存在差异。刘律师长达 2 小时的讲解和交流给在场的多数与会人员点明了调整方向。

刘律师对新办法的理解非常到位,塘沽科委的一位官员认为,刘律师既从企业具体准备申报高新的角度入手进行讲解,又从认定机构的实际操作进行分析,使得与会的企业和官员均对新政策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会后,与会人员纷纷与刘律师合影留念。

图为刘天永律师向与会企业讲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问题。

如需本次讲座资料,敬请拨打电话 010-58697282 或发邮件至 office@chinataxlawyers.com

更多高新资料参见:http://www.taxlawyers.com.cn/g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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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ty.cpa 2008-9-28 15:50:00
<![CDATA[华税应邀为北京纳税人俱乐部会员作高新认定专题讲座(第二十期)]]> http://taxlawyer.blog.esnai.com/archives/2008/95377.html

2008 9 22 上午,我所施志群律师应北京纳税人俱乐部邀请,在东亚银行会议室为其高新技术企业会员讲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新标准。

随着高新认定工作指引的下发,全国已经有许多省份先后启动了重新认定工作,而北京地区却是一再拖延高新认定工作的启动时间,不少与会企业的焦急与企盼之情溢于言表。

施律师在对新标准进行了全面梳理之后,结合北京市的具体情况,为与会企业提供了一些可行的操作思路以及风险化解方法,同时建议打算认定高新技术资格的企业应当按照高新认定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及早开展工作。

图为施志群律师向与会企业讲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问题。

如需本次讲座资料,

请拨打电话 010-58697282 或发邮件至 office@chinataxlawyers.com

更多高新资料参见:http://www.taxlawyers.com.cn/g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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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ty.cpa 2008-9-28 15:49:00
<![CDATA[刘天永律师撰文《解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新标准》发表于2008年10月《财务与会计(理财版)》]]> http://taxlawyer.blog.esnai.com/archives/2008/95287.html 解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新标准
刘天永/

   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 2008414日出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和审批程序进行了严格规定,使认定和复审的难度大幅度增加。这也表明自2008年起政府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和审批程序将更趋严格。根据《管理办法》第19条要求,科技部、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78日联合下发《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明确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中各相关单位的职责、认定与申请享受税收政策的有关程序,确定了企业研发活动及费用归集标准,并明晰了各指标的内涵及其测度方法。本文就《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的变化要点进行解读。

一、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五大重要变化

1.提高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申请者须同时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才能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二是企业必须在近三年内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三是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2008)范围;四是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五是企业为获得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应占销售收入总额一定比例,近三个会计年度(若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发费用的比例不得低于60%;六是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60%以上;七是企业通过加权记分的方式对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及成长性指标进行评定,须达到70分(不含)。

2.须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及独占许可协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是指须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或享有五年以上的全球范围内独占许可权利(高新技术企业的有效期应在五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期内),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其中包括:发明、实用新型、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及植物新品种。该项知识产权或独占许可权利需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发挥支持作用。
   
与原规定相比,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新规定更有利于在中国营业的外资企业。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先决条件是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但由于内部管理模式及组织结构的差异,大部分外企通常根据不同的职能设置一系列的子公司,将知识产权置于母国或中国之外的其他地区,而传统的中国企业(特别是国企)则将生产和研发整合在同一家大型公司中,因此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条件一度被认为会将不少外企挡在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大门之外。但实际上企业可以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拥有法律或经济意义上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此外根据《管理办法》,企业还可以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拥有该自主知识产权,并且此产权限于与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相关者。因此,外企在中国设立的法人机构有望通过以独占许可的方式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认定。如中国境内的子公司可根据许可协议,在中国境内独占性地使用跨国企业的专利、技术诀窍等生产相关的产品或服务。
   
《管理办法》虽然认可以独占许可方式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但企业仍应注意:一是许多外企虽使用海外投资者的核心技术,但并未与其建立明确的技术许可(合同)协议。因此为获得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该类企业应提前安排和完善。二是新签订的符合高新技术资格认定申请的技术独占许可协议还可能不被认定机构接受,由此引发转让定价方面的问题,如特许权使用费的设定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以前年度应收未收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所得税风险等。三是应提前约定基于被许可技术的后续研发成果的权利归属问题。被许可方在被许可技术的基础上进行研发所得的成果或由被许可方拥有,但许可方可在中国之外的地区使用;或仍由许可方拥有,但被许可方可在其所在国家或地区使用且不再额外支付费用。但从能否协助企业成功获得审批来判断,选择前者更为有利。尤其是在首个高新技术企业资质三年有效期满时,企业拥有后续研发成果的所有权将有助于企业在复审时获得较高的评分。

3.明确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工作指引》要求研发费用应当从以下8方面进行归集:一是人员人工,即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加班工资及与其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二是直接投入,即原材料,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费,燃料使用费,用于研发活动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及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三是折旧费与长期待摊费,即为研发活动购置的仪器、设备、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及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四是设计费用,即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五是装备调试费,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但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六是无形资产摊销,为研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所发生的费用摊销;七是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可计入研发费用总额;八是其他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发总费用的10%,主要包括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的申请维护费及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
  
《工作指引》将研发活动宽泛地界定为以获取新的信息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或服务及以工艺流程为目的的系统性作业活动,它同时包括基础研究及应用研究。同时《工作指引》还清晰地区别了常规性升级和技术改进。为了符合技术改进的标准,企业必须实质性地将其技术提升到本地区(至少为省级行政区域)的领先地位。若该技术升级可以被具体量化(如提供改进后的生产速率等),将有利于企业在证明其进行技术改进活动的申辩。

4. 企业注册年限有要求。原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要求中没有企业经营年限的限制,企业会在设立时立即申请高新认定,特别是在高新园区的企业更是如此。而《管理办法》明确要求,企业只能在注册满一年后方可进行高新资格的申请,这在很大程度上延迟了新设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

5. 审批机构和级别发生变化。原来的高新认定主要由省级科委审批,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地区将审批权限下放到国家高新区,造成审批不严格。而新标准一改原来的做法,明确规定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该领导小组在省级地方下设认定办公室,由科技、财政、税务三部门组成。审批机构和级别的变化充分表明了新标准下高新认定难度的增加和门槛的提高。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缺少自主知识产权。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是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必备要件之一,如果企业没有知识产权或仅有商标权,将难以通过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应尽快采取措施进行调整,否则将难以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研发费用不足。一些企业管理松散,未对研发费用进行单独核算,造成目前研发费用不足,成为高新认定的主要障碍。另外本次高新认定还要求企业按研发项目填报研发费用,若仅有研发费用而没有研发项目仍达不到认定标准。企业应尽快在专业人士的协助下及早做出规划,提高认定合格率。

3.科技和研发人员比例未达到规定指标。规模较大的生产企业,由于生产技术工人较多,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的比例无法达到30%10%的最低要求,建议企业通过劳务外包或分立生产环节提高科技和研发人员的比例。

4.申报资料失实。《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因资料经核实失实而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5年内将不再受理,同时被取消资格后,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由此可以加大企业的信用风险。因此企业应提前策划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可靠。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3年有效期过后需进行复审。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有效期是3年,到期后需重新复审,如复审不能通过将无法继续享受税收优惠,这就要求企业在策划高新认定时要有前瞻性,制定企业核算及运营的模型,确保未来3年期满后还能继续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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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ty.cpa 2008-9-26 13:48:00
<![CDATA[刘天永律师接受《消费日报》专访,就个人所得税改革等热点问题发表律师意见]]> http://taxlawyer.blog.esnai.com/archives/2008/95286.html 以家庭为单位纳税要迈几道坎
2008-9-24 12:03:17  消费日报

长期以来,无论是专家学者,还是普通民众,在个税变革思路上,大都目光聚集在个税起征点上。在此背景下,近日,个税以家庭为单位征收的观点,也频繁进入公众的视野。

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刘天永律师告诉记者,个税改革的方向和目标并不应该局限在提高现行的以个人为主体征收的个税扣除额上,而应该将个税征收的主体由现行的个人改为家庭,因为无论个税免征额度如何调整,其所指的征税对象,依然是具体的个人,而并非家庭。这样一来,许多公民个人所需要切身面对的实际问题,依旧难以解决。

刘天永说,由于全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太平衡,各地工资发放水平相差很大,因此,如果在北京、上海等发达城市执行2000元的个税起征点,可能就过低;而在西部云南、贵州等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同样执行这个起征额,有可能比较合适。与此同时,个税制度仅靠提高起征点,也满足不了公众现实需求。假设一对夫妻,丈夫工资2500元,妻子下岗,这样的话,再对其丈夫征税,就不太合理。所以,个税以家庭为单位征收,才更合情理、也更人性化。

据了解,目前,德国、法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都实行个税以家庭为单位的征收制度。近些年来,我国很多专家学者建议个税按家庭征收的社会呼声持续高涨。目前,个税扣除以家庭为单位,政府部门已在研讨中。

刘天永表示,虽然推行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综合扣除的个税变革已是大势所趋,但在我国,目前这个变革需要迈过很多门槛。

首先,个税征管体系架构不完备。就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本身细则的设计而言,它需要考虑地区间的经济发展状况,不同家庭收入及支出情况、子女上学情况、子女是否脱离家庭、赡养老人数量等。很明显,个税征管体系的构建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而目前我国的个税制度设计相当粗糙和简单,要实现合理化征收个税,肯定还会有很长的路要走。

其次,财产申报的透明度还远远不够。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有一个绕不开的基本前提,那就是公民财产申报具有很强的透明度且形成了有效的制度安排。但现实呢?自1994年起,我国《财产收入申报法》就已经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项目,其后十数年间,公共舆论以及立法者们关于尽快出台此法案的呼声,一直不绝于耳,但至今也未能在制度层面上取得任何实质性突破。长期以来,工薪阶层一直是个人所得税的主力军,一些多元化的高收入者,却长期与个税无缘。

即便是在市场领域,国内财富运行机制的不透明也将是家庭纳个税一道难以逾越的门槛。在内地,存在一个回避不了的事实:很多庞大的新富群体,其财富数目和家庭收入很多处在公共社会不可控的真空中,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从何谈起?

专家认为,尽管有些操作上的困难,但按家庭扣税是更公平、合理的征收个税方式,应该往这个方向改革。

摘自:http://money.jrj.com.cn/news/20080924/00000021489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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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ty.cpa 2008-9-26 13:47:00
<![CDATA[华税应邀为青岛纳税人俱乐部会员作高新认定专题讲座(第十九期)]]> http://taxlawyer.blog.esnai.com/archives/2008/94706.html

2008911 ,我所刘天永律师应青岛纳税人俱乐部邀请,于青岛为其高新技术企业会员讲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新标准。

计划单列市一直被称为“经济直辖市”,作为全国15个单列市之一,依山傍海的青岛给人的第一印象是气候宜人、风光秀丽的海滨城市。其实,青岛也是中国重要的外贸口岸之一、中国重要的海洋科研基地,从事技术研发与贸易的企业也不在少数。因此,高新认定管理办法出台以后,不少中介服务机构就早早的将目光投向这个濒临黄海的重要经济体。

高新认定办法的解读对于青岛的高技术企业已不新鲜,但是刘律师的解读以及应对思路却给到场企业注入了新的活力。企业资质标准有无商量的余地?此次认定与日后的认定有何异同?刘律师针对企业的情况分别提出调整的思路。

要是刘律师早些到青岛就好了,一位感觉企业前期调整走了不少弯路的财务经理说。

图为刘天永律师向纳税人俱乐部会员讲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问题。

如需本次讲座资料,敬请拨打电话 010-58697282 或发邮件至 office@chinataxlawy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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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ty.cpa 2008-9-16 9:01:00
<![CDATA[华税应邀为山东纳税人俱乐部会员作高新认定专题讲座(第十八期)]]> http://taxlawyer.blog.esnai.com/archives/2008/94705.html

2008910,我所刘天永律师应山东纳税人俱乐部邀请,于济南为山东高新技术企业会员讲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新标准。

与其他地方一样,济南的高新技术企业同样面临政策调整的艰难抉择。一方面,直减10%税率优惠的诱惑是企业无法抵挡的。而另一方面,认定的高门槛也是企业无法回避的难题。对于原来不处于国家级园区的地方企业而言,认定新标准的出台未尝不是福音。刘律师长达2小时的讲解和交流给在场的多数企业点明了调整方向。

刘律师对新办法的理解非常到位,一位与会的财务总监说,他所提到的筹划方法对企业调整应对思路很有帮助。会后,与会人员纷纷与刘律师合影留念。

图为刘天永律师向纳税人俱乐部会员讲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问题。

如需本次讲座资料,敬请拨打电话 010-58697282 或发邮件至 office@chinataxlawy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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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ty.cpa 2008-9-16 9:00:00
<![CDATA[华税刘天永律师出席中国高新区协会深圳高新认定研讨会(第十七期)]]> http://taxlawyer.blog.esnai.com/archives/2008/94402.html

2008967日,我所刘天永律师应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协会(中国高新区协会)邀请,出席协会于深圳举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与工作指引解读暨税收优惠政策实务研讨会”。

本次研讨会为期两天,科学技术部火炬中心政策调研处刘刚处长,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科技投资研究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主要起草执笔者之一郭戎博士,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靳东升副所长,北京市华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天永律师共同作为演讲嘉宾出席。

参会人员主要为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软件园区、科研院所等有关负责人,以及各高新技术企业负责人、财务总监、税务主管等。

来自政策制定层与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深专家们从立法背景、标准解读以及筹划应对等多个角度,对认定新标准进行了全方位的解读。会后,与会企业纷纷表示,此次研讨会无论从层次、内容还是作用来讲,都是非常令人满意的,通过专家们的讲解和分析,企业能够更好的作出调整,最大限度的享受税收优惠。

 

图为深圳研讨会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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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刘天永律师与科技部刘刚处长

图为刘天永律师与国家税务总局靳东升副所长

图为刘天永律师与中国高新区协会何志明副理事长

 

图为刘天永律师与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郭戎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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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ty.cpa 2008-9-9 17:50:00
<![CDATA[华税应邀为北京纳税人俱乐部会员作高新认定专题讲座(第十六期)]]> http://taxlawyer.blog.esnai.com/archives/2008/94180.html

200894,我所刘天永律师应北京纳税人俱乐部邀请,于富华大厦东亚银行会议室为其高新技术企业会员讲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新标准。

随着各地科委关于地方认定的具体程序和时限文件的出台,相关省市的高新企业重新认定正在逐步展开,这对北京的企业是个压力。眼看时间跨入9月,市科委的文件还没有出台,这背后的利益协调工作量估计比较大。

然而下午到场企业最关心的还是新标准将给企业带来什么?企业该如何去应对?刘律师近两个小时的讲解和交流让在场的众多财务人士眼前一亮:其实新标准于企业而言是个机遇,着眼于未来。听了刘律师的报告后,多数企业对于自身的选择有了更为清晰地认识。

图为刘天永律师向纳税人俱乐部会员讲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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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ty.cpa 2008-9-4 18:14:00
<![CDATA[华税为大连纳税人俱乐部会员作高新认定专题讲座(第十四、十五期)]]> http://taxlawyer.blog.esnai.com/archives/2008/94155.html

200893,我所刘天永律师为大连纳税人俱乐部的高新企业会员作了两场解读高新认定新标准的报告,讲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新标准。

两场报告会分别于3日上、下午在气候宜人的大连举行,近百家企业与会。到场人士纷纷表示,此次高新认定新标准对自身企业影响很大,希望能够从刘律师的报告中学习如何应对新标准。为此,刘律师在全面解读新标准及其变化之后,重点介绍了企业的应对办法和筹划思路。

在互动交流阶段,与会财务人员纷纷提出了公司遇到的困难,刘律师一一作答,其思路清晰、详略得当的回答获得在场人士的好评。会后,刘律师表示,高新认定新标准的出台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讲,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企业如能把握新标准的变化,及时作出战略调整,未来会更有竞争力,能实现更好的发展。

 

图为刘天永律师向与会企业讲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问题。

如需本次讲座资料,

请拨打电话010-58697282或发邮件至office@chinataxlawyers.com

更多高新资料参见:http://www.taxlawyers.com.cn/g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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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ty.cpa 2008-9-4 13:19:00
<![CDATA[刘天永律师撰文《进门的技巧》发表于《中国会计报》,详细解读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需要注意的有关问题]]> http://taxlawyer.blog.esnai.com/archives/2008/94152.html 优惠大餐渐少,高新门槛大幅抬高。本报今日为您支招——
进门的技巧
刘天永/   中国财经报 2008-08-25 11:39:39

     新《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包括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等8大类。在一级目录上删除了与上述10大领域配套的相关技术产品,以及适合经济发展特点的其它高新技术及其产品,增加了高技术服务业。原来的生物与新医药技术生物工程和新医药合并为现代农业技术

    以上变化,对企业提出了新的要求,原有的领域和分类被打破,企业需要重新调整自己的产品(服务)范围,以便能够与新的领域相契合。

    看清门槛

    研发费用应从8方面归集

    按照新的工作指引要求,研发费用应当从以下8个方面进行归集:

    人员人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直接投入:原材料,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费用,燃料使用费,对用于研发活动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为研发活动购置的仪器、设备、建筑物的折旧费用,以及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设计费用: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装备调试费: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和标准发生的费用(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无形资产摊销:为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可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其他费用: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发总费用的10%,主要包括: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的申请维护费和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对于研发项目的确认,会成为研发费用产生的基点。

    工作指引清晰地区分了常规性升级和技术改进。为符合技术改进的标准,企业必须实质性地将其技术提升到本地区(至少为省级行政区域)的领先地位。若该技术升级可以被具体量化(比如提供改进后的生产速率等),则将使企业在证明其进行技术改进活动的申辩中处于更有利的位置。

    研发人员也成认定要件

    符合要求的研发人员是指在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和其他技术活动的,累积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可以通过提供劳动合同以及其他支持文件以证实其工作时间。兼职或临时聘用的研发人员也需满足183天的要求。

    工作指引中明确了以下3类工作人员属于符合要求的研发人员:研究人员、技术人员以及辅助人员。

    工作内容描述、考勤表以及年度绩效考核的资料,是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时证明符合研发人员要求的强有力的支持材料。大部分的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可以提供这样的信息记录。

    高新产品收入须达6

     1.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2.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形成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收入及其技术性收入的总和。

   技术性收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科研与开发活动的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

    技术承包净收入:包括技术项目设计、技术工程实施所获得的净收入;

    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用户提供技术方案、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新产品所获得的收入。

      4大指标70分才及格

    自主知识产权、研发的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成长性指标等4项指标,用于评价企业利用科技资源进行创新、经营创新和取得创新成果等方面的情况。该4项指标采取加权记分方式,须达到70分以上(不包括70)。

    调整企业经营范围

    如果原有的经营范围不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规定,企业将难以通过政府管理部门的复审,而且将面临税收优惠政策马上终止的风险。新设立的公司需按照《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规定合理规划企业的经营范围和产品、服务类别。

    高抬腿 迈大步

    调整企业经营范围

    如果原有的经营范围不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规定,企业将难以通过政府管理部门的复审,而且将面临税收优惠政策马上终止的风险。新设立的公司需按照《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规定合理规划企业的经营范围和产品、服务类别。

     申报自主知识产权

     如果没有核心的知识产权,企业将不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申报自身的知识产权需要时限,短期内可能无法完成,那么可以通过特许权使用合同来安排。需要注意的是,特许权使用合同需要是超过5年的独占许可的方式,而且其已范围扩大为全球领域。

    分拆企业经营业务

    合理分拆企业目前的经营业务,以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的要求,即非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不得超过40%。

    规划研发费用预算

    高新认定的6标准对研发费用有了明确的规定。企业应当做好研发费用预算,使之不低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所规定6%、4%和3%的3档最低标准。

    对于研发费用,企业需要生成并提供大量的会计信息,且须由第三方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因此我们建议企业建立一个完善的会计系统模型,以便能够准确记录并按项目、类型对研发费用进行归集。

    一些企业能提供足够的证据以证明其以前年度的研发活动,例如项目、研发纪要、会议记录、项目进度和阶段性成果报告等。这些资料可以作为重要的辅助资料,连同费用分析,证明企业以前的研发活动的存在。

     同时,考虑到申请过程中将要递交大量涉及主客观指标评定的材料,技术研发部门和会计部门必须进行紧密合作,否则很难确保资料的准备进度。

摘自:http://www.cfen.cn/web/zgkjb/2008-08/25/content_44638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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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ty.cpa 2008-9-4 13:12:00
<![CDATA[刘天永:江苏省关于组织申报2008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http://taxlawyer.blog.esnai.com/archives/2008/93985.html

各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国家级高新园区管委会: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为做好2008年度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组织申报与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不含国家级高新园区内)注册一年以上,2007年以前(含)被省科技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目前仍处于原认定有效期内的企业。

国家级高新园区内参加首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但不在第一批预认定名单内的企业,可对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和要求,自愿重新准备材料再次申报。

二、申报条件

符合《认定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

三、申报材料

(一)材料内容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3.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4.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6.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编制要求

1.申报企业按照《认定办法》及《工作指引》有关要求,如实填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与其他申报材料合订成册。

2.所有申报材料应按装订顺序逐页编制总页码,并在每份申报材料内提供材料总目录和相应的页码范围。

3.材料装订顺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