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票据的伪造 | 票据的变造 |
| 概念 | 假冒他人的名义或虚构的名义而进行的票据行为。 | 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的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 |
| 概念辨析 | (1)与票据的无权代理不同:票据伪造的伪造人假冒他人名义签章,而未以自己的名义签章;票据无权代理则是在票据上记载代理关系、被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人本人也签章。(2)与限制行为人签章:限制行为人签章是以本人的名义签章。(3)与签章不符合要求不同:签章不符合要求也是以本人的名义签章。 | (1)有变更权的人依法对票据进行的变更,属有效变更;(2)在空白票据上经授权进行补记,属构成有效票据的条件;(3)变更票据上的签章的,属票据的伪造。 |
| 效力 | 票据的伪造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故即使持票人是善意的,被伪造人和伪造人也不承担票据义务;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它真实签章的效力。 | 变造人承担变造后的责任。其它当事人签章如果在变造前,应按原记载内容负责;如果签章在变造后,则按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如果无法辨别签章是在变造前还是变造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
| 责任 | 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 变造人因此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
posted on 2008-04-07 00:35 叶朱 阅读(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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